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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智慧安防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2026-07-01招标变更-补充重庆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智慧安防项目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柯友清 023-****627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智慧安防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智慧安防项目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当本通知各条款之间或与后续可能发出的澄清文件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者为准。本次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质疑事项一: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与排他性,涉嫌 “参数控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1.非标参数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实质限定供应商范围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大量标注 “▲” 的重要技术参数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例如拼接屏的图像显示模式与智能温控功能、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的多分辨率压缩存储与混合录像功能、智能门禁一体机的硬件接口配置等。上述参数均非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要求的通用安防指标,属于厂商自定义的非标功能,仅极少数特定品牌产品具备对应官方检测报告,绝大多数满足项目核心功能的合规设备无法满足该举证要求,实质上变相限定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范围。

2.特定认证要求无必要性支撑,属于不合理资质门槛 文件要求操作电脑、流媒体服务器、分析服务器等设备的 CPU 及操作系统必须****中心的安全可靠测评认证,但未说明该认证与本项目安防场景安全需求的对应关系与必要性。目前通过该特定认证的软硬件厂商范围高度有限,该要求不属于校园智慧安防项目的通用技术配置,与项目实际履行无必然关联,属于以不合理资质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3.参数指标高度精细化,存在 “量身定制” 控标嫌疑 全量设备参数中存在大量精度极高、无通用标准支撑的数值要求,例如摄像机码率压缩比不低于 95%、人脸识别比对速度 小于70ms、补光距离精确到米级、镜头畸变率≤3% 等。上述指标无对应国家 / 行业强制标准作为设定依据,参数规格高度贴合特定头部厂商的产品手册参数,存在为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制” 技术门槛的嫌疑,排除了多数同等性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合规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4.无依据限定产品原产地,违反招标公平原则文件明确核心产品半球摄像机 “必须为中国境内生产,进口产品按否决投标处理”,该要求无任何国家政策、行业监管规定作为支撑,也未论证国产设备对本项目的必要性,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 “限定原产地” 情形,不合理排斥了进口合规产品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该情形的包括: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

1.删除无国家 / 行业标准支撑的非标参数及对应第三方检测报告强制要求,将技术需求调整为功能性、通用性指标,确保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

2.删除无必要性的特定认证要求及产品原产地限制,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门槛;3.全面梳理技术参数,剔除指向特定厂商的定制化指标,保障所有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公平参与本项目。

答:1. 关于质疑 1:非标参数强制第三方检测报告、限定供应商范围

(1)本项目为安防智能化重点管控项目,覆盖视频存储、人脸识别门禁、大屏可视化调度系统,设备长期 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涉及人员识别、视频证据留存、政务调度核心业务,设备稳定性、功能真实性直接关系项目安全管控底线,属于高可靠性刚需场景。

(2)招标文件标注 “▲” 的关键参数,虽不属于国家强制通用安防基础指标,但均为本项目实际履职必需核心功能,并非厂商自定义冗余非标功能:例如拼接屏的7.支持标准、柔和、动态、自定义等多种图像显示模式:该参数设置旨在确保设备在实际复杂光环境下的实战可用性。拼接屏常部署于昼夜光照差异显著的指挥大厅或临窗区域,若无“夜晚/日照”等多情景模式及宽动态支持,屏幕极易出现白天反光污白、夜间刺眼过曝的现象,导致关键画面细节丢失。自定义调节功能则用于适配不同岗位的长时间值守需求,有效缓解视觉疲劳,降低误操作风险;例如拼接屏的8.拼接屏具备智能温控功能:该参数设定是基于设备寿命与安全性的双重考量。液晶模组及电子元器件在长期处于65℃以上环境时,易出现色彩漂移、老化加速甚至烧毁风险。设定65-70℃区间预警,旨在提醒运维人员及时排查散热隐患;设定70℃强制休眠,是遵循电子产品热失效临界点的工业安全标准,通过断电保护机制防止硬件不可逆损坏。同时,设置60℃以下自动唤醒及遥控唤醒功能,既保证了降温后的快速恢复使用,又赋予了人工干预的灵活性,避免了因环境温度波动导致的频繁开关机,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与安全性;***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的多分辨率压缩存储与混合录像功能:该参数设定是基于校园安防录像存储的实际业务需求。校园安防系统需要同时存储不同分辨率的视频流,对关键区域采用高分辨率存储以保证画面清晰度,对一般区域采用低分辨率存储以节省硬盘空间,混合录像功能则确保同一服务器可同时处理多种格式的录像数据,避免了多台设备堆叠部署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管理复杂度增加,是保障校园安防系统高效运行的必要功能;例如智能门禁一体机的硬件接口配置:该参数设定是基于校园现有系统对接及未来扩展需求。高峰校区已建有一卡通、消防、宿舍管理等多套子系统,门禁设备需具备丰富的硬件接口以实现与校园一卡通系统、消防联动等业务系统的数据互通,避免信息孤岛,是实现校园安防“一张图”管理的基础前提。

(3)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属于限定特定品牌:现行具备 CNAS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可依据产品实际功能出具对应检测报告,不限定任何品牌、厂商,国内主流安防厂商(海康、大华、宇视、天地伟业)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上述功能单独检测并出具报告,不存在仅少数品牌可提供报告的情形,未变相缩小供应商范围。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与项目需求无关、无合理必要性的检测举证要求;本项目检测要求匹配项目安全运行刚需,属于保障履约质量的合理技术约束,不属于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2.关于质疑 2:关于“操作电脑、流媒体服务器、分析服务器等设备的 CPU 及操作系统必须****中心的安全可靠测评认证。”属于农商行主管部门行业采购规定。

3.关于质疑 3:参数精细化、量身定制指向特定厂商控标

(1)摄像机码率压缩比不低于95%:设定该指标是为了在保证画面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缩存储带宽,减少存储成本,保证长周期录像资料的可用性;人脸识别比对速度小于70ms:设定该指标是针对校园高峰时段师生集中通行的实际场景,确保大流量通行时不出现排队拥堵,保障通行效率;补光距离及镜头畸变率指标则是基于保障夜间监控画面清晰度及画面几何准确性的实际需求,确保监控记录可作为事后核查的有效证据。上述参数均有明确的业务场景支撑,非无依据的“精细化”设定。

(2)本项目为高清人像抓拍、全天候室外视频采集场景,低畸变、极速人脸识别、高压缩存储是满足海量视频存储、人像快速核验的硬性业务需求;若放宽数值指标,会直接导致后期存储成本翻倍、人脸识别卡顿漏检、画面变形无法作为取证素材,与项目建设目标不匹配。

(3)技术参数仅规定性能结果阈值,未限定实现技术路线、芯片、品牌型号,不同厂商可通过自有技术方案达标,不存在 “量身定制、排他控标” 情形,同等性能合规产品均可满足投标要求。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 “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本批精细化参数完全匹配项目全天候视频取证、人像识别的实际建设需求,不存在脱离项目设定专属参数排除竞争者。

4.关于质疑 4:限定半球摄像机国内生产、禁止进口产品

(1)本项目使用场景为高校智慧安防,涉及采集全校师生人脸、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企信息化国产化适配相关管理要求,核心数据设备优先选用境内生产产品,具备明确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双重支撑,并非无依据设置原产地门槛。

(2)进口纯境外整机产品存在两大不可规避的项目落地风险:一是境外整机设备底层芯片、固件存在数据后门、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隐患,不符合政务、校园数据本地留存、闭环安全管控要求;二是进口整机设备国内备件库存少、维保周期长达 15-30 天,无法满足本项目 到场快速故障抢修运维需求,与项目长期运维保障实际需要不匹配。

(3)条款释义澄清:文件 “中国境内生产” 不等同 “仅限国产品牌”,境外品牌在国内设立自有生产基地、境内完整组装制造的产品均满足要求,仅排除无国内产线、整机海外进口设备,外资品牌国内工厂产品均可正常参与竞争,未构成条例禁止的 “限定原产地、排斥潜在投标人” 情形。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限定原产地” 禁止的是无正当理由单纯排斥某产地全部产品;本项目基于数据安全、应急运维、国产化政策多重合理理由约束纯进口整机,具备充分必要性,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

(5)本项目针对所有招标产品均要求必须为中国境内生产,若为进口产品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非标功能检测要求、精细化性能指标、境内生产约束,均贴合本项目安防业务刚需、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有行业应用、政策文件作为支撑,不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控标条款;所有技术指标仅约束设备功能、性能结果,未指定专利、商标、品牌、单一供应商,国内绝大多数具备安防项目履约能力的厂商均可满足投标条件,保障充分市场竞争。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招标人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问题2:质疑事项二:主观评分占比过高,且评标委员会包含招标人代表,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制度风险

事实依据

1.评审标准模糊化,主观分值权重过高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 100 分,其中技术评审占 66 分。技术评审内仅 “技术需求响应” 38 分为客观扣分制,剩余 28 分的 “技术方案”(含项目实施方案、系统对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全部采用 “横向比较法” 评审,评分分级仅以 “明显优于其他投标人”“中等偏上水平”“中等水平” 等模糊表述作为判定标准,无任何可量化、可验证的客观指标,单一项分值跨度最高达 8 分,完全依赖评标人员主观判断。 主观评分项占总分比例达 28%,在技术评审中占比超 42%,整体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极易因评审人员的个人偏好、认知差异导致评分结果失真,无法保证评标结果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2.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叠加高主观分,存在倾向性评审风险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名、随机抽取专家 4 名。虽然人数比例符合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的底线要求,但在主观评分占比过高、评分标准不明确的前提下,招标人代表可通过主观打分引导评审倾向,对最终排名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评标环节的中立性,违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当有明确的指向,能够准确对应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请求

采用外部专家评标模式,技术方案补充可量化可验证的评审指标。

答:1.关于质疑 1.评审标准模糊化,主观分值权重过高

(1)综合评估法允许技术方案的主观评审,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综合评估法下的技术方案评审,允许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投标人方案的优劣进行判断。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等涉及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专业判断。

(2)技术方案评审采用横向比较法具有充分合理性。本项目为信息化/系统集成类项目,技术方案优劣涉及方案完整性、技术路线先进性、实施可行性、风险管控能力等多维度综合因素,无法简单通过"有无"或"数量"进行客观量化。横向比较法能够在同一标准下对投标人技术方案进行相对比较,真实反映技术差异,避免"凑指标"式投标,系行业通行做法。且本项目评分标准已对各等级设置了明确的描述性标准(如“方案内容全面、细致、针对性强”“现状分析精准到位,数据详实”等),并非完全无标准的主观判断。

(3)本项目为智慧安防系统集成项目,涉及视频监控、出入口管理、消防联动、平台对接等多个子系统的深度融合,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直接决定项目成败。在硬件参数客观可查、价格因素明确量化的前提下,赋予技术方案一定的专家判断空间,是择优选择实施方的制度设计,而非贵单位所述的“制度缺陷”。

2.关于质疑 2. 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叠加高主观分,存在倾向性评审风险

(1)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系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随机抽取专家4人(占比80%),已远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定要求,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程序设计已充分隔离个体影响。业主代表仅1人,在技术方案评分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所有评委独立打分、不得商议,任何单一评委均无法决定或引导评审结果。相反,业主作为项目建设方和验收方,其代表参与评标有助于从实际应用角度评估方案可行性,提升评标质量,符合"公正"原则的本意。 (3)主观分占比与业主代表参与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制度风险关联。评标公正性的保障取决于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评委的专业独立性,而非简单排斥招标人代表。本项目程序设计已充分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

3. 关于质疑方引用法律依据的说明

(1)贵司在"法律依据"中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办法系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规章,其适用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招标人为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不适用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2)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评审因素必须量化。现行评标办法未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技术方案评审采用横向比较法、主观评分占比及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系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行使的自主裁量权。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招标人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问题3:质疑事项一: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与排他性,涉嫌 “参数控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1.非标参数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实质限定供应商范围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大量标注 “▲” 的重要技术参数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例如拼接屏的图像显示模式与智能温控功能、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的多分辨率压缩存储与混合录像功能、智能门禁一体机的硬件接口配置等。上述参数均非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要求的通用安防指标,属于厂商自定义的非标功能,仅极少数特定品牌产品具备对应官方检测报告,绝大多数满足项目核心功能的合规设备无法满足该举证要求,实质上变相限定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范围。

2.特定认证要求无必要性支撑,属于不合理资质门槛 文件要求操作电脑、流媒体服务器、分析服务器等设备的 CPU 及操作系统必须****中心的安全可靠测评认证,但未说明该认证与本项目安防场景安全需求的对应关系与必要性。目前通过该特定认证的软硬件厂商范围高度有限,该要求不属于校园智慧安防项目的通用技术配置,与项目实际履行无必然关联,属于以不合理资质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3.参数指标高度精细化,存在 “量身定制” 控标嫌疑 全量设备参数中存在大量精度极高、无通用标准支撑的数值要求,例如摄像机码率压缩比不低于 95%、人脸识别比对速度 小于70ms、补光距离精确到米级、镜头畸变率≤3% 等。上述指标无对应国家 / 行业强制标准作为设定依据,参数规格高度贴合特定头部厂商的产品手册参数,存在为特定供应商 “量身定制” 技术门槛的嫌疑,排除了多数同等性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合规产品参与公平竞争。

4.无依据限定产品原产地,违反招标公平原则 文件明确核心产品半球摄像机 “必须为中国境内生产,进口产品按否决投标处理”,该要求无任何国家政策、行业监管规定作为支撑,也未论证国产设备对本项目的必要性,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 “限定原产地” 情形,不合理排斥了进口合规产品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该情形的包括: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请求

1.删除无国家 / 行业标准支撑的非标参数及对应第三方检测报告强制要求,将技术需求调整为功能性、通用性指标,确保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

2.删除无必要性的特定认证要求及产品原产地限制,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门槛;3.全面梳理技术参数,剔除指向特定厂商的定制化指标,保障所有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公平参与本项目。

答:1. 关于质疑 1:非标参数强制第三方检测报告、限定供应商范围

(1)本项目为安防智能化重点管控项目,覆盖视频存储、人脸识别门禁、大屏可视化调度系统,设备长期 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涉及人员识别、视频证据留存、政务调度核心业务,设备稳定性、功能真实性直接关系项目安全管控底线,属于高可靠性刚需场景。

(2)招标文件标注 “▲” 的关键参数,虽不属于国家强制通用安防基础指标,但均为本项目实际履职必需核心功能,并非厂商自定义冗余非标功能:例如拼接屏的7.支持标准、柔和、动态、自定义等多种图像显示模式:该参数设置旨在确保设备在实际复杂光环境下的实战可用性。拼接屏常部署于昼夜光照差异显著的指挥大厅或临窗区域,若无“夜晚/日照”等多情景模式及宽动态支持,屏幕极易出现白天反光污白、夜间刺眼过曝的现象,导致关键画面细节丢失。自定义调节功能则用于适配不同岗位的长时间值守需求,有效缓解视觉疲劳,降低误操作风险;例如拼接屏的8.拼接屏具备智能温控功能:该参数设定是基于设备寿命与安全性的双重考量。液晶模组及电子元器件在长期处于65℃以上环境时,易出现色彩漂移、老化加速甚至烧毁风险。设定65-70℃区间预警,旨在提醒运维人员及时排查散热隐患;设定70℃强制休眠,是遵循电子产品热失效临界点的工业安全标准,通过断电保护机制防止硬件不可逆损坏。同时,设置60℃以下自动唤醒及遥控唤醒功能,既保证了降温后的快速恢复使用,又赋予了人工干预的灵活性,避免了因环境温度波动导致的频繁开关机,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与安全性;***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器的多分辨率压缩存储与混合录像功能:该参数设定是基于校园安防录像存储的实际业务需求。校园安防系统需要同时存储不同分辨率的视频流,对关键区域采用高分辨率存储以保证画面清晰度,对一般区域采用低分辨率存储以节省硬盘空间,混合录像功能则确保同一服务器可同时处理多种格式的录像数据,避免了多台设备堆叠部署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管理复杂度增加,是保障校园安防系统高效运行的必要功能;例如智能门禁一体机的硬件接口配置:该参数设定是基于校园现有系统对接及未来扩展需求。高峰校区已建有一卡通、消防、宿舍管理等多套子系统,门禁设备需具备丰富的硬件接口以实现与校园一卡通系统、消防联动等业务系统的数据互通,避免信息孤岛,是实现校园安防“一张图”管理的基础前提。

(3)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属于限定特定品牌:现行具备 CNAS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可依据产品实际功能出具对应检测报告,不限定任何品牌、厂商,国内主流安防厂商(海康、大华、宇视、天地伟业)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上述功能单独检测并出具报告,不存在仅少数品牌可提供报告的情形,未变相缩小供应商范围。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与项目需求无关、无合理必要性的检测举证要求;本项目检测要求匹配项目安全运行刚需,属于保障履约质量的合理技术约束,不属于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3.关于质疑 3:参数精细化、量身定制指向特定厂商控标

(1)摄像机码率压缩比不低于95%:设定该指标是为了在保证画面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缩存储带宽,减少存储成本,保证长周期录像资料的可用性;人脸识别比对速度小于70ms:设定该指标是针对校园高峰时段师生集中通行的实际场景,确保大流量通行时不出现排队拥堵,保障通行效率;补光距离及镜头畸变率指标则是基于保障夜间监控画面清晰度及画面几何准确性的实际需求,确保监控记录可作为事后核查的有效证据。上述参数均有明确的业务场景支撑,非无依据的“精细化”设定。

(2)本项目为高清人像抓拍、全天候室外视频采集场景,低畸变、极速人脸识别、高压缩存储是满足海量视频存储、人像快速核验的硬性业务需求;若放宽数值指标,会直接导致后期存储成本翻倍、人脸识别卡顿漏检、画面变形无法作为取证素材,与项目建设目标不匹配。

(3)技术参数仅规定性能结果阈值,未限定实现技术路线、芯片、品牌型号,不同厂商可通过自有技术方案达标,不存在 “量身定制、排他控标” 情形,同等性能合规产品均可满足投标要求。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 “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本批精细化参数完全匹配项目全天候视频取证、人像识别的实际建设需求,不存在脱离项目设定专属参数排除竞争者。

综上所述,非标功能检测要求、精细化性能指标、境内生产约束,均贴合本项目安防业务刚需、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有行业应用、政策文件作为支撑,不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控标条款;所有技术指标仅约束设备功能、性能结果,未指定专利、商标、品牌、单一供应商,国内绝大多数具备安防项目履约能力的厂商均可满足投标条件,保障充分市场竞争。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招标人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问题4:一、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中采用了大量控标参数,严重怀疑此项目被操作,用参数来控标,以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严重违背了目前重庆市推进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建议取消控标参数评分,改为承诺制!

二、招标文件设置主管打分、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易造成评标打分倾向性干预,无法保障评审公平公正,请求取消主管单独打分权限,规范业主代表评标权责。

答:1.关于质疑 一.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商务要求中的参数评分相关

(1)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分设置均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经过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评分细则旨在客观评估投标产品的技术能力和性能水平,不存在“用参数控标”的情形。参数设定均有明确的业务场景支撑和技术依据,非为指向特定供应商而设定。

(2)关于“改为承诺制”的建议。技术参数评分是招标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客观、可量化的指标对投标产品进行技术比选,确保采购到性能最优、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产品。若改为承诺制,则无法区分不同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差异,导致“低价中标”风险,反而损害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制的是政府行为中的不合理限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本项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技术参数公开透明,各投标人均可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不存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情形。贵司所称“项目被操作”属主观臆断,未提供任何实质证据。

2.关于质疑 二. 招标文件设置主管打分、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易造成评标打分倾向性干预

(1)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系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随机抽取专家4人(占比80%),已远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定要求,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程序设计已充分隔离个体影响。业主代表仅1人,在技术方案评分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所有评委独立打分、不得商议,任何单一评委均无法决定或引导评审结果。相反,业主作为项目建设方和验收方,其代表参与评标有助于从实际应用角度评估方案可行性,提升评标质量,符合"公正"原则的本意。 (3)主观分占比与业主代表参与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制度风险关联。评标公正性的保障取决于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评委的专业独立性,而非简单排斥招标人代表。本项目程序设计已充分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技术方案评审采用参数评分、主观打分、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系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行使的自主裁量权。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招标人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3.2实施时间“中标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修改为:“中标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网络未运行导致不能完成调试,***网络运行之日起顺延15个日历日)”

2.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7月17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特此通知。

招标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01日


[5000012026062402502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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