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组团五项目勘察设计
答疑及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本项目是否有装配式要求。
答:有装配式要求,需按照国家规范及重庆市地方规范要求执行。
质疑2:①现有概念方案总图位置和立面造型、平面布局是否已经确定,优化和微调是否可以?
②宿舍的使用总人数和间数要求?
③学校前期10kV开闭所是否已考虑本项目用电需求,是否需要本项目考虑开闭所,本项目是否能提供两路独立10kV电源?
④周边地质情况,是否可以提供相关资料?
⑤本项目是否考虑使用前期消防给水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如考虑使用,请提供相应消防水池及各消防系统水泵参数?
答:
①可以在概念性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
②以建设总规模为依据,人均面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附录A执行。
③学校现有10kV开闭所不满足用电需求,需要考虑配变电设施,目前现场可提供一路独立10kV电源。
④无相关资料提供。
质疑3:招标文件第16页“《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结合评审分值构成《勘察纲要》占4分,《设计方案》占26分的情况下,请问《勘察纲要》《设计方案》是加起来一共不超过200页,还是分别不超过200页?
答:《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
质疑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技术评审标准(A),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局中 “宿舍采用单廊式布局设计”是什么含义?是指:
①建筑平面中间设一条走廊,走廊两侧布置宿舍,封闭内廊形式。
②建筑平面外侧设一条走廊,走廊单侧布置宿舍,开敞外廊形式。
③以上1、2布局形式都符合“单廊布局设计”要求。
答:都符合。
质疑5:疑问事项①: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出质疑,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接纳联合体;本项目涉及勘查、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交底服务)、其他专项设计等多个专业设计;单一设计机构难以全覆盖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利于充分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现申请招标人将条款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并在澄清文件中补充联合体投标管理细则。
疑问事项②:招标文件第3页3.1勘察业绩要求及第5页5.2.2勘察负责人业绩要求、第44页1、勘察业绩要求,这三个地方对勘察业绩要求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提出质疑,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额外材料要求,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现申请修改条款:勘察业绩仅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即可认定,取消强制提交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答: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释义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经调研市场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充足,竞争性充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需要终身负责,多方联合体责任不易厘清,为避免沟通不畅、协调困难等问题,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②勘察业绩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是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要求设置,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6:本项目为勘察设计,很多设计院只有设计资质或者勘察资质,要求取消不允许联合体的要求!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7:我们查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不能这样搞。如果招标人坚持不改,我们不仅会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式投诉,还会同步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到时候监管部门介入,责令重新招标,耽误的是整个项目的进度,这个代价招标人自己衡量。我们不是非要闹,但这条款确实不合规,希望招标人不要等被约谈了再来补救。
答:本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8:勘察和设计本就是两个独立专业,招标人如果嫌联合体管理麻烦,就把两个资质硬捏在一起,这合理吗?如果中标的那家勘察部分出了问题,设计部分怎么接?责任怎么分?招标人现在图省事,后期项目出了质量隐患,这个责任是算勘察的还是设计的?我们提醒招标人,不要为了管理方便,给后期工程安全埋雷。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9:要求同时有勘察和设计资质,又不准联合体,放眼重庆市场,同时满足这两项的掰着指头都能数过来。这根本不是选“最优”,这是在帮某家特定单位“精准清场”。把大部分有实力的单位都挡在门外,这种操作,很难不让人怀疑背后有指向性。公平公正不是写在纸上的,是要体现在门槛里的,现在这个门槛就是变相排斥。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0: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资质条件设置为同时具备勘察和设计资质却禁绝联合体投标,实质上是通过“资质叠加+禁止联合体”的组合方式,将大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一资质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这种做法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我方郑重要求招标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正,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1:勘察与设计属于不同专业范畴,绝大多数设计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勘察单位也不具备设计资质。招标人在要求同时具备这两类资质却不接受联合体,明显排除了行业中占比绝大多数、仅持有单一资质且有能力承担相应工作的潜在投标人。这一做法直接削弱了本项目的市场竞争性,涉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利于招标人获得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和优质服务。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2:招标文件要求了2个资质,但却不允许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资质设置已涵盖不同专业领域的情况下,排斥联合体模式缺乏合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请修改。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3:招标文件要求既要勘察资质又要设计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请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4:招标文件要求既要勘察资质又要设计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请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5:请问招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模要求,取得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方案)业绩,是否属于本项目认可的有效业绩。
答:业绩是否有效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业绩。
质疑16:请问招标人:项目建筑规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工作内容完整覆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部设计阶段,且包括建筑、水、电等多专业,该类业绩是否属于本项目认可的有效业绩。
答:业绩是否有效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业绩。
质疑17:本项目总建筑面积68750㎡,****楼㎡,地下车库等 9804㎡,****楼为主体。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 3.1.1 条,宿舍归类为居住建筑,不属于公共建筑建标库。请问招标人:本项目主体为宿舍居住建筑,业绩却要求公共建筑业绩,请明确该条款设置依据。
答:设计业绩要求已调整,详见补遗部分内容。
质疑18:请问招标人:项目建筑规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工作内容完整覆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部设计阶段,且包括建筑、水、电等专业,该类业绩是否属于本项目认可的有效业绩。
答:业绩是否有效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业绩。
质疑19:请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是否提供方案设计业绩或者初步设计业绩或者施工图设计业绩均可,请明确。
答:均可,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业绩。
质疑20:不接受联合体,恭喜***又中一标。
答: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质疑21:本项目委派业主专家吗?
答: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补遗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2 设计业绩要求中“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现修改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非住宅类)”。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3.2设计负责人设计业绩要求中“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现修改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非住宅类)”。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2、设计业绩要求中“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现修改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非住宅类)”。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审标准-人员业绩中“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现修改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非住宅类)”。
5.***网附件资料有调整,挂网附件资料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次答疑及补遗(一)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次答疑及补遗(一)文件为准。
招标人:重庆三峡科技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8日
[50000120260805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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