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号楼防水施工项目
采购谈判邀请文件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邀请贵单位参与谈判。
项目编号:FSXMZGZXJTYXGS2026000045
项目名称:****里****号楼防水施工项目
一、 本《采购谈判邀请文件》的作用
(一)对本项目进行说明
(二)对应答书的编制、投递予以规范
二、 本《采购谈判邀请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应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应答说明
第三部分 应答须知及项目说明
第四部分 附件
1. 应答确认函(附件1)
2. 应答声明(附件2)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4. 项目需求说明(附件4)
5. 报价单(附件5)
6. 服务条款偏离表(附件6)
7. 合同模板(附件7)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4日
第一部分 应答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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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答文件组成 |
应答文件是否提供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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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答确认函(加盖公章) (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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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答声明(加盖公章) (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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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四部分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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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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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第四部分附件4《项目需求说明》制作业务方案。同时,应答供应商应对照附件4,逐条说明所提供方案已对附件4的内容及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且提供证明材料,并申明所提供方案与附件4有偏差和例外的清单。(以上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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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第四部分附件5《报价单》制作商务报价方案(需加盖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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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条款是否有异议,并提供附件6《服务条款偏离表》(加盖公章)。 |
应答文件的签署、份数及密封标记:
1.应答文件(含附件部分)由应答供应商按规定栏目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应答供应商之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方为有效。
2.应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应答供应商之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3.采购谈判邀请文件自应答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有效。
4.根据附件5《报价单》制作商务报价方案,商务报价方案(仅需提供一份,加盖公章)。
5.应答文件要求线上提供签章版本电子文件(作为正本上传系统,每页均盖章),提供Word版本(上传至系统附件位置)。
第二部分 应答说明
一、采购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应答日程及地点安排
应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5月22日17时(北京时间)
候选供应商确认参与本项目应答的截止时间:请于2026年5月22日17时以前,在【***平台】(网址:https://****.citic,使用谷歌最新版浏览器打开,以在库系统企业管理员角色,手机号码动态登录),进入项目界面,按界面要求完成邀请回执操作(确认是否参加并上传回执盖章件),并下载邀请文件。注:相***平台中的《****中心》。
业务答疑人: 王思淳
电话:131****0819
邮件:wa****@****.com
平台使用答疑人:赵博
电话:173****6986第三部分 应答须知
一、谈判邀请文件
1.参加应答的受邀公司需按照谈判邀请文件的邀请编制应答文件。
2.受邀公司应知悉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不一定会采纳最低报价。
3.受邀公司未在应答文件中提及和承诺,但未明确书面提出异议的事项,按本谈判邀请函的要求执行。
4.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任何时间均有权解释或调整本邀请函及附件的内容。
5.本邀请函及附件之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所有文件仅限于受邀公司参加本次采购谈判使用,任何用于其他目的之复制或引用均应事先获得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许可。
6.受邀公司不得将本次采购理解为政府采购与招标。
7.受邀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受邀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及存在其他有违商业诚信的行为时,自动丧失参加资格。
8.自谈判邀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前,在此期间内如受邀公司处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供应商禁用或退出名单状态,则该公司参加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将被取消。
9.受邀公司提供的应答文件、资料和演示均应使用中文。
10.受邀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提交的应答文件。
11.受邀公司对本谈判邀请函及附件存有疑问的,请及时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询问。
二、谈判邀请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对谈判邀请的补充或修正,采购人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的应答供应商。
三、评审
由采购人牵头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谈判、评审过程中,可随时请应答供应商对应答文件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四、中选通知
1.采购人确定中选人后发出“中选通知书”。
2.如中选人在合作过程中对商务承诺或服务承诺做出大的变更或提出令采购人难以接受的附加条款,则采购人有权撤销“中选通知书”,并由中选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五、签订合同
1.中选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书及条款应以本谈判邀请文件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并根据应答、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六、其它事项
1.采购人如遇中选人违约,可从候选供应商中重新选定中选单位。
2.本项目合约履行中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3.采购人保留因业务需求的变更,对服务方案、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4.自邀请开始至评审结束期间内,应答供应商对评审部门或人员施加任何影响的,均导致应答供应商丧失应答资格。
5.本文件的解释权在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1
应答确认函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收到****里****号楼防水施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XMZGZXJTYXGS2026000045)的采购谈判邀请文件,我公司同意应答,特回函确认。
我公司承诺不将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任何资料、解决方案及共同开发的产品以任何方式应用到或提供给其它第三方。如有泄露,我公司愿意对所造成后果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2
应答声明
致: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贵单位“****里****号楼防水施工采购项目”《采购谈判邀请文件》的要求,应答方 (应答方名称、地址)正式应答,并提交下述应答文件壹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
本公司同意并声明:
1、 我方愿意遵守上述采购谈判邀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提供符合采购谈判邀请文件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2、 我方将按照采购谈判邀请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应答方案。
3、 我方已详细审查贵方提供的与本次采购有关的所有文书。我方已完全理解采购谈判邀请文件并同意放弃提出对采购谈判邀请文件误解的权利。
4、 我方保证所提供的应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所作声明及回答一切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5、 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应答日期起遵循本应答文件。如果我方的应答文件被接受,则直致合同生效为止,本应答文件始终有效。
6、 一旦我方被选中,我方将在贵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内与贵方签订书面合同。我方充分理解贵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方案所列明的设备、开发、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7、 我方承担随时接受中选并不拒绝和贵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如违反此条,我方愿意按报价总金额的10%向贵方支付赔偿金。
8、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应答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不论中选与否,我方都不要求贵方退还应答文件。
9、 我方同意自行承担本次应答我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 我方承诺:从接到采购谈判邀请文件之日起,对从采购活动中获得的贵方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应答方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名称)法律组建并存在的 (应答供应商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是 (注册地址),现授权委托 (姓名) (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以****里****号楼防水施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SXMZGZXJTYXGS2026000045)有关的事务。
委托代理人在递交应答文件、谈判、签订合同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及本公司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宜时无转委托权。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应答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对照使用,且都需要加盖公章。
2、本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笔迹或印章为确认由其签发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据。
附件4
项目需求说明
(供应商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应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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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里****号楼防水施工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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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里****、****楼是集团总部与北京衬衫厂于19****楼,****楼、****楼二单元大部分房屋于房改期间以成本价出售给集团老员工。****楼顶因多年自然环境侵蚀和防水材料老化出现大面积漏水,尤其是一、三、五单元较为严重,****楼住户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居民反映较强烈。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小区建筑外立面、内部道路、地下室、电梯、楼道等仍属于集团产权,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维护,****里****号****楼二单元的防水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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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要求 |
具备防水专业承包貳级及以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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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要求 |
工期为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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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要求及付款方式 |
施工结算完成且甲方完成结算书签署后,支付扣除结算总价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合同价款余款。 |
附件5
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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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报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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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发票要求:þ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必填): %; 发票内容: 。
备注:
1.以上为含税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2.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当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则在产品未税单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最新税率计算含税单价;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当增值税税率提高的,则产品未税单价进行相应下调,确保含税总金额不变。
3.含税总计报价不得超过49万元。
应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附件6 服务条款偏离表
服务条款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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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需求服务条款 |
应答文件服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应答文件中对应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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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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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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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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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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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司确认,如有不满足需求说明要求的条款已经列明,我司完全接受采购谈判邀请文件中其他要求条款。
应答方盖章:
日期:
注:
1.候选供应商需将所有针对项目需求说明的偏离逐一列明,未声明部分将被视为已接受采购谈判邀请文件要求,没有偏离,签订合同时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改变。
2. 本表格不与需求说明书及采购谈判邀请文件其他要求冲突,需求说明书或采购谈判邀请文件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也需要在应答文件中提供。
3.如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须能清晰辨认及内容明确。
附件7 合同模板
施工合同
本《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发包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合同施工(以下简称“本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合同文件组成
1.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本合同条款;
招标类
中标通知书;
经甲方认可的招标文件(含招投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非招标类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施工量清单;
施工报价单。
1.2 本合同1.1条所列各项文件如有不清晰或矛盾之处,以甲方选择指定的为优先。
1.3 本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本施工的联系单、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第二条 施工概况
2.1 施工名称:施工合同施工。
2.2 施工地点: 。
2.3 施工规模:施工面积 平方米。
2.4 施工期限:为实际开工/ 之日起 日(以下简称“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第三条 承包范围和方式
3.1 承包范围: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装修、电气、给排水、暖通施工、新风系统、弱电施工、消防改造施工、拆除施工等]。乙方的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详见合同文件中的图纸及施工量清单。
3.2 承包方式:本施工以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建康、包通过验收、包消防备案验收、包管理费、包规费、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第四条 项目施工人员
4.1 甲方项目负责人
4.1.1 甲方指派 为本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甲方的指令,经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交付给乙方项目负责人。
4.1.2 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
4.1.3 甲方项目负责人亦可根据需要代表甲方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应对甲方的口头指令予以执行,并及时敦促甲方进行书面确认。无论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当及时纠正。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指令有误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以减少错误指令可能产生的损失。
4.1.4 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4.1.5 甲方如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4.2 乙方项目负责人
4.2.1 乙方委派 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项目负责人方能生效。
4.2.2 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按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保证人员生命和施工、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送交情况处理报告。紧急情况的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2.3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负责人职权,履行前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4.2.4 乙方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甲方如有证据表明乙方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未按约定专职在岗,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调换的书面通知后 天内完成调换并就此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3 乙方人员管理
4.3.1 乙方保证已与其所有在本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签署了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约定向该等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如适用)。乙方应在该等人员出入本施工现场之前向甲方提供该等人员的名单。
4.3.2 乙方如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该等人员向甲方索赔或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陈情等情形,则甲方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以下处理:
(1)甲方即刻停止支付施工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甲方代为支付有关款项并在代付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对代付款项的金额进行核实确认,未按时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则视为乙方认可代付金额。甲方在支付代付款后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并可按照代付款项的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代付款项和违约金可从甲方已付或将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4.3.3 发生如下情形时,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下人员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施工范围,否则乙方应按每天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需替换其他人员,乙方应在 天内调补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加以替代: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工作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施工现场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无证上岗者;
(5)与本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五条 施工质量与检验
5.1 施工质量标准
5.1.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和相关施工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相关规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 ]。
(3)除上述外,施工质量还应遵守甲方的如下规定 。
5.1.2 因乙方原因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它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整修以达到质量标准,因此导致工期延迟的,乙方还应承担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5.2 质量管理
5.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图纸的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
5.2.2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并且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5.2.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纰漏、错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提供图纸或者文件资料的一方应在 日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该方承担相应责任。
5.3 隐蔽施工和中间验收
5.3.1 施工验收以图纸及其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5.3.2 隐蔽施工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施工,乙方应自检合格后,填制记录表(内容包括隐蔽施工或中间验收施工的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甲方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5.3.3 无论是否进行了检查验收,甲方都有权在事后对隐蔽施工提出复查,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5.4 竣工验收
5.4.1 竣工验收应以第5.1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5.4.2 施工完工后,乙方应在施工竣工验收前 天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施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要求的完整竣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竣工资料”)。
5.4.3 甲方应在 天内完成施工现场和竣工资料审核,并给予答复意见。未及时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依法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5.4.4 不需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施工,竣工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需要备案的,以备案完成之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5.4.5 乙方应运维本施工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堆积物及余泥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彻底清洁干净。
5.5 施工移交与质量保修
5.5.1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天内及时撤离全部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除非收尾施工所需。乙方完成撤场并填写施工移交书,经甲方签署后,视为施工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手续造成甲方使用时间延误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乙方支付延期竣工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5.5.2 施工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在维护期间,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自担费用予以修复,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5.5.3 本施工按 执行,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以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要求承担保修责任。
5.5.4 施工竣工验收前,甲方和乙方共同按附件1的格式签署《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按照《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的要求承担质量保修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外,甲方还有如下权利、义务与责任:
6.1 甲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审查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及其他资料并在必要时与乙方讨论修改。
6.2 甲方应在工期开始之前向乙方[提供/确认]本施工图纸,并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提供/确认]乙方完成本施工所必需的施工图纸及资料的补充或变更。在图纸和相关资料由甲方或者甲方所聘请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对图纸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在图纸和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确认的情况下,图纸和资料的准确性仍由乙方负责。
6.3 甲方应在审查确认前述文件后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6.4 甲方应审核乙方提交的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并在工期内允许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参加本施工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支付施工款。
6.6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
6.7 其他权利、义务: 。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外,乙方还有如下权利、义务与责任:
7.1 乙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具备实施本施工的合法资质。
7.2 乙方应编制本施工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并在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报甲方审查确认。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方可开始本施工。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完成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确保合同工期。
7.4 乙方应在开工后每[月/季度]末向甲方报送下[月/季度]施工计划和上[月/季度]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可不予支付相应的施工进度款。
7.5 乙方负责办理根据有关部门或合同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和本施工相关的施工、验收、竣工的必要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6 乙方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进行施工检查时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施工图纸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7.7 乙方负责按附件2“施工指定材料、设备一览表”规定的品牌、规格、厂家、质量等级等要求采购本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并对该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因材料和设备不符合附件2,或不符合法律或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本施工设计、验收要求的,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替换,并就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7.8 乙方应按照施工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甲方提供的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出入证制度,消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等)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中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数据、消防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对甲方声誉的影响。此外,除由甲方行为所导致的事故以外,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9 乙方应遵守政府部门和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消防、施工噪声、建筑垃圾清理、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所需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
7.10 本施工现场所需用水、用电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输送和计量设备,并按实际用量向供应部门缴纳费用。
7.1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分包。
7.12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实际开工之日前,向甲方提供如下履约担保:
7.12.1 履约担保的金额:零元整(大写)0.00元(小写)
7.12.2 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出具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
7.12.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7.12.4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3“履约保函”);如果履约保函中规定了具体的期满日期,而在该期满日期前30天,本施工尚未竣工验收,则乙方应至少在该期满日期前20天自费将履约保函的期满日期延长至本合同约定的保函期限,否则甲方有权将担保金额从到期应付的施工款中扣留,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金。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期限届满时将履约担保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
7.13 其他权利、义务: 。
第八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
8.1 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算
8.1.1 本施工合同价款指甲方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全部对价,包括本施工所需的施工、安装、人工、材料、设备、税金、场地清理、质量保修、安全管理、工期、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建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人员管理、规费等全部费用。
8.1.2 本施工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计价方式:
(1) 固定总价,以总价零元整(大写)0.00元(小写)进行包干;
(2) 综合固定单价,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零元整(大写)0.00元(小写)的综合单价,进行综合固定单价包干。基于以上综合单价和第2.3条约定的施工面积,预计总价为零元整(大写)0.00元(小写)元。结算时,合同总价按双方验工验收时最终确定的实际施面积乘以单位面积单价计算。
8.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包干总价或综合固定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8.2 合同价款的调整
8.2.1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图纸或施工量进行变更,变更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8.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的图纸或施工量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需要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8.2.3 发生以上需要变更图纸或施工量的情形,双方应按如下原则就变更施工所导致的价格予以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施工的价格,则按已有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施工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施工的价格,则双方应协商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8.2.4 所有图纸、施工量和合同价款的变更,须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乙方方能实施。
8.3 合同价款的结算
8.3.1 乙方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业务联系单、材料定价函、施工结算书等。以上资料需与甲方存档的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但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存档的除外。
8.3.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给予确认的应签署结算书。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接受,否则甲方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包括要求乙方补充资料、不同意的表示、质疑、要求协商的会议、要求签订与乙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不一致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均视为对乙方结算报告的不认可。
8.3.3 结算资料应准确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甲方对结算资料中未反映的施工量不予结算;结算资料中反映不准确的,须改正后才能结算;结算资料严重不准确的,由乙方负责重做,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4 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施工结算资料,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10%,则扣超出审定价10%以外的金额(即超出审定金额110%的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此款在其施工结算款中扣除。
8.3.5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资料核对、造价计算并安排对数,确定施工造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8.3.6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 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负。
8.3.7 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的审查工作;乙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9.1 合同价款支付以承包施工的暂定价为依据。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施工款:
(1)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施工款;
(2)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施工款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账号:收款人:
(3)以支票方式支付施工款。
(4)其他付款方式: 。
9.2 甲方按如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
9.2.1 后,支付预计合同总价的 %即 (大写) (小写)元作为[首付款]。 后,支付预计合同总价的 %即 (大写) (小写)元作为[第一笔进度款]。施工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预计合同总价的 %即 (大写) (小写)元作为[第二笔进度款]。
9.2.2 施工结算完成且甲方完成结算书签署后,支付扣除结算总价5%作为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合同价款余款。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根据《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被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质量保证金。
9.2.3 在保修期满、双方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质量保证金余款。
9.3 除上述支付条件已得以满足外,任何施工款的支付应在下列条件也得以满足后 日内进行:
9.3.1 应付施工款所涵盖的工作已由甲方检验合格;
9.3.2 应付施工款已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9.3.3 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与应付施工款等额的发票。
9.4 施工价款与施工质量、施工资料以及文明施工挂钩,若所报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施工款。
9.5 由甲方根据本合同为乙方代缴的各类费用,视为甲方已经支付的施工款,将全额在乙方的施工进度款中抵扣。
9.6 对于双方争议的款项(包括变更增减款项和结算款项),均先按照甲方确认的意见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争议款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和利息。
第十条 保密
10.1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合同的存在、内容、签署及履行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外透露或提供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本合同的存在、内容、签署及履行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2 前述“保密信息”是指签署合同之前及之后一方(“接收方”)从另一方(“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的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0.2.1 由披露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接收方的,与披露方以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设想、方案、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状况、发展规划、工作成果等各方面的非公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10.2.2 双方基于上述内容讨论、开发、修改或形成的资料和信息;
10.2.3 一般保密
10.2.4 其他在谈判、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以及披露方和接收方之间有关合同而被接收方获得的、有关合同的条款或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10.2.5 追加保密内容
10.2.6 其他在谈判、签署或履行本合同以及披露方和接收方之间有关合同而被接收方获得的、有关合同的条款或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10.2.7
上述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及其他有形形式(包括文件、图片、原型、样品以及设备)体现,也可通过口头、视听等无形形式体现。
10.3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
10.3.1 在披露之时,接收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已知悉的信息,并且就接收方所知其并不需要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10.3.2 在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或能从公众领域获得,或者接收方已经合法的从第三方处获得;
10.3.3 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10.3.4 由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中规定的范畴。
10.4 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自披露方提供之日起为期 年\永久,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
10.5 接收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只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并保证仅向为了评估、实施本合同而必需披露的公司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及外部专业机构进行披露,接收方保证上述人员清楚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已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程度。
10.6 接收方可以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构的指令和裁定披露须予披露的信息(以仅满足上述义务所需为限),但接收方应尽最大努力首先与披露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定是否可能(如可能,则可能性多大)避免或限制该等强制性信息披露(除非在上述情况下,通知披露方或与披露方沟通是非法的或可能导致接收方触犯刑事法律);其次,采取披露方可能要求的所有措施实现上述避免或限制;第三,如果信息披露是必需的,则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在该信息披露前与披露方协商该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且,如适用,与披露方协商任何公告的措辞)。在前述情况下,可披露的保密信息仅以被合法要求披露的范围为限。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1.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应以书面通讯方式通过邮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切书面通讯均应发往本合同确认的地址。本合同所指的任何书面通讯的送达日是指:如经邮递服务公司传递,则收件人签收日或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如经电子邮件传递,则收件人收到日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次日(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为送达日。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11.2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均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变更前的地址、号码、联系人发送文件或信息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违背其声明或保证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2.2 为免疑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如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2.2.1 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2.2.2 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施工设备;
12.2.3 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2.2.4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或延迟竣工;
12.2.5 在保修期内,未能按约定对施工缺陷或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12.2.6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2.2.7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2.2.8 除非是因为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施工逾期竣工或关键节点工期拖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直到乙方按约定完成相应的施工量。
12.3 乙方交付的施工经甲方检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未于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修至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不合格部分的施工费用,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部分施工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12.4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而造成任何保密信息的泄露,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12.5 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一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则另一方还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2.6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
12.7 除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乙方或其所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外,乙方及/或其聘用人员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均应由乙方及/或其聘用人员自行承担;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成本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2.8 乙方与其所聘用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劳动、劳务争议、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均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成本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预计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1 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
13.1.2 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 天;
13.1.3 未按甲方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施工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13.1.4 因施工质量问题或其他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 天的;
13.1.5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施工转包或分包的;
13.1.6 乙方破产或被清算的;
13.1.7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
13.2 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给予乙方提前 日的通知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甲方已付款的资料、设备、材料及施工移交给甲方,并在移交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甲方应在90天内与乙方按实结算。除非有其他违约情形,双方不对此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承担违约责任。:
13.3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之下终止:
13.3.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3.3.2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3.3.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3.4 关于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和其他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将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或新的监管要求。
1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自然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5.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5.3 (1)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4 (2)诉讼: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5.5 除非生效【仲裁裁决/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和律师费(含风险代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15.6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样的效力。
16.2 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6.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冲突时,适用本合同正文的规定。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
(2)施工指定材料、设备一览表
(3)履约保函
16.4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无论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在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后将继续有效,并具约束力。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则该条款(或其相关部分)将不构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但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6.6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16.7 本合同是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完整文件,构成本合同双方的全部协议。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双方此前签署的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其他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6.8 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拟定。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均已理解,且不存在异议。
16.9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以下无正文,为《施工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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