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一批
GR2026TJ1002590
挂牌价: 177.8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10-08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电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790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生产设备设施一批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东丽区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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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牛文强186****6051 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税率为13%,税款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对应税款后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主要包含千级净化间、复制机、烘烤机、涂布复合机等设备,共计36项。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康特曼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英远 | 成立日期 | 1994-09-06 |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105102307652B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研发;电器辅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平面设计;摄影扩印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办公用品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
| 批准单位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 | 批准日期 | 2026-06-12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第五十三研究所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情况的报告》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08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和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同意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如:拆卸、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按《资产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现场勘查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签署)等材料一并提交。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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