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115台(套)机器设备
GR2026TJ1002318-2
挂牌价: 43.483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0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15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昊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大荒华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侯翔
联系电话: 131****2333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553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115台(套)机器设备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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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均位于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已停止使用,大部分已拆除存放于厂区各处。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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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道****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史洪斌 | 成立日期 | 2004-05-26 | |||||||||
| 注册资本 | 36,701.877191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761275199A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饲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保税仓库经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23300071107724XC | |||||||||
| 批准单位 |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1-14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6年1月14日第1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9-15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和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转让标的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同意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置于天津产权备查)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如:拆卸、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若最终受让方将标的资产再次转让则须提供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6)受让方进厂提货须提供运输资质或委托运输合同及受托方运输资质,转让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按要求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看货,报名现场看货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批复。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电话:185****7912。踏勘结束后意向受让方须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详见公告附件)并经转让方盖章确认后,方可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在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交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3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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