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号房地产
GR2025TJ1000060
挂牌价: 3,62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1-1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2-1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58****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3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86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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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道****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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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 评估机构 | 贵州博源恒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0 | |||||||||
| 评估值(万元) | 3624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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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转让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对外租借等情况。 3、标的房产产权单位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产权管理单位为****中心,由产权人授权转让方履行相关手续。 4、标的房产载明权利性质为划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转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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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心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连军 | 成立日期 | 2020-10-21 | |||||||||
| 注册资本 | 112,589.6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2120104MB1G83500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承担区属直管公房、公用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修缮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承担区属已售公房、混产房共用部位维修工作;承接区内既有建筑应急排险;负责区属不动产管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南开区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1120104MB15733880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5-01-03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115次)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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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13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所存在的风险,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所存在的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对转让方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以便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核实,并应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因受让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转让标的不符合受让方受让目的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进行受让登记时,须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意向受让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的现有状态进行交付。 (4)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认可挂牌信息、披露事项、挂牌公示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中心有限公司规定返。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产生两个(含)以***网络竞价或当以转让底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5)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7、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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