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滨海新****路****号****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中心相关规定,****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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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路****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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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房产 | ||
| 坐落位置 |
天津滨海新****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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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8537.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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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
| 出租用途 |
****楼、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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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繁华商圈, 交通便利, 地铁沿线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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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权证编号 | 津(2023)****中心商务区不动产权第0741462号 | 免租期限 | 10月 |
| 出租方名称 |
****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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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天津市****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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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10362723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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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国资 |
国资/非本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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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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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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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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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964.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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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1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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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105.1772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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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租赁期限为1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含免租期10个月;计租期自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共9年2个月)。租金按计租年度计算,首年租金标准以最终成交价为准,第1-3年各计租年度租金同首年租金,第4-6年各计租年度租金为首年租金的105%,第7年至计租期届满各计租年度租金为第4年租金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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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租金收缴方式为年付,即在合同期限内一年支付一次。即自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7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个租赁年度(即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的12个月计租期)的全年租金,后续各租赁年度的租金应在每个租赁年度届满前三十日内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的全年租金,实际租金收取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最终租赁合同为准。本项目设定押金,押金为首年租金的25%。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10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不存在隐瞒利益冲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6、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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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划转至出租方,充抵承租方的年租金或押金。具体抵扣、退还及违约责任等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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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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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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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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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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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标的资产现状承租。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地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并向出租方提交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所列资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出租方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由出租方留档备案。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出租方向意向承租方出具《现场看房及资格确认函》;审查未通过的,不出具该函,意向承租方不具备继续办理承租登记手续的资格。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刘志;联系电话:138****9939)。 3、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及资格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出租;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天津交易集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6、承租方须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7、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承担。 8、天津交易集团在确认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9、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项目承租权转移,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商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承租方需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资产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安全职责并承担安全责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11、水费、电费、暖气费用、物业费用等按照本项目房地产所在地统一标准及《租赁合同》约定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12、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房产。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承租方不得在承租院落及建筑上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增设固定(不可移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包括附属设施)土地用途、功能、结构或者实施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或故意损坏房产土地实物现状,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房产。 14、承租方承租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相关管理制度。装修期间和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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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企业、企业法人含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方、自然人及其持股或控股的企业/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近三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且与国资系统内单位无任何涉法涉诉纠纷或不良信用记录,出租方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网、***网等渠道对上述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报名时意向承租方须一并提交近三年内有效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及无涉法涉诉纠纷书面承诺(具体格式详见挂牌公示)。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足以覆盖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不少于964.125万元)的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可变现有价证券、不动产权证等),以证明其具备持续支付租金的经济实力,该资产证明可以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形式出具。 3、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提供不低于年租金挂牌起拍价100万元的等值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可变现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作为履约担保,且该抵押物不得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瑕疵,若承租方发生违约情形,出租方有权直接就该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抵押形式及办理方式由双方另行在合同中约定。 4、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任一条件不符合者视为不具备报名资格。意向承租方须确保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经查实存在虚假、伪造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报名或承租资格,不予退还意向保证金,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此外,承租期内若承租方新增不良信用记录或与国资系统内单位产生涉法涉诉纠纷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要求其追加履约担保、调整租金支付方式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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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楼.33 平方米;院落约4570平方米(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5988.8平方米,院内空地面积按证载土地总面积扣减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得出);两层食堂,建筑面积合计约261平方米,食堂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面积为非证载面积,权属归出租方所有。 2、本项目房地产证载范围内有二层混合结构非居住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受限资产”),建筑面积1315.80平方米,不包含在本次公开租赁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承租方使用、拆除、装修改造、进入或以任何形式占用。该资产虽不纳入租赁范围,但可能对院落使用、安全、通行等产生影响,承租方应知悉。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受限资产进行任何处置或利用。如承租方擅自使用受限资产,使用期间及使用后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安全责任、行政处罚、侵权赔偿、第三方损失及资产损毁等一切风险与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有权随时检查受限资产状况,经发现承租方有违规使用行为的,有权要求承租方或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腾空并恢复受限资产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截至2026年4月30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22日就****中心支行签订《并购借款合同》。该抵押关系不影响本次租赁范围内的正常使用,意向承租方须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4、标的资产在出租前存在的安全隐患:(1)标的资产为毛坯状态,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存在消防隐患,承租方须根据使用用途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2)院内空地杂草丛生,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现状不明,承租方进场后须进一步排查完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3)部分院墙存在破损情况,影响院区封闭和资产安全,承租方须自行修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及院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屋顶、外墙、门窗、室内外设施设备、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供暖系统、院落硬化地面、围墙、大门、绿化等)的日常维护、修缮、保养及更换等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修缮亦由承租方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保持租赁房屋内外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如租赁房屋出现主体结构安全隐患(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因建筑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原因导致的,出租方应负责维修,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装修改造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主体结构受损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本项目房地产的装修改造事项由承租方自行投资、组织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须将装修方案、施工资质及工期计划报送出租方书面审批,获批后方可施工。经确认的装修期视同免租期。免租期内不计算租金,但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在此期间因本项目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物业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支付免租期外的租金。同时,承租方承担装修租赁期间(即免租期期间)相应安全管理等义务以及对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具体事宜由双方在书面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无偿保留固定装修。 7、若意向承租方拟利用所租房产开展经营性项目,须具备同类型成熟项目的实际运营经验,并根据出租方要求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经营证明、业绩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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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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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2122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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