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中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中心相关规定,****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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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天津市****中心地下车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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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房产 | ||
| 坐落位置 |
天津东丽区区东丽湖街东丽大道与景福路交口处西北侧 ****中心地下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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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1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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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
| 出租用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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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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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免租期限 | 3月 |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丽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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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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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6.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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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5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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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1.3705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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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租赁期5年。首年免租期为3个月,首期租金为1.03万元,第二年至往后每年租金为 1.37万元,租赁期内租金共计6.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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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1.03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署《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约定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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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意向承租方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并签署《租赁合同》后,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首期租金划转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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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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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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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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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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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描述 |
交易双方签署租赁合同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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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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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房产出租场地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将1.03万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元整)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登记手续,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三、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做为首期租金支付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每年租金应至少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最终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 署《租赁合同》,并在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0.35万元人民币(无息)作为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后,经双方对出租房产现状、租金缴纳以及相关费用收缴完成情况确认没有争议后,30天内无息退还。(如最终承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标的,应在撤场后30天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如因最终承租方未及时变更注册地址,导致出租方经营损失,租赁保证金不退还,并赔偿出租方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五、意向承租方办理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摘牌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查看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意向承租方现场看房时须向出租方提供近期没有失信惩戒的记录(企业报名: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出具的公示报告,自然人报名提供征信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联系人:张磊,电话:138****3822)。 六、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租方按照标的现有状态承租,若因经营需要,对车库进行的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改造、电力改造等,应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费用由最终承租方负担,并将施工图纸及许可文件报出租方留存。租赁期届满或双方商定提前解约时,最终承租方不得拆走上述设备设施,并应保证上述设备设施的完整功能。 2.承租方在该标的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不得在车库内进行非法、违规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3.承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后续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对租赁物进行提升改造须提供书面的装修方案等材料,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及相关图纸报出租方留备。 4.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水、电等设施按出租方提供的负荷内使用,否则出现的问题,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区域非居住用途,不得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控制物料堆放高度,严禁超重设备或大量易燃可燃物料集中堆放,避免引发结构安全风险或消防隐患。 6.承租方需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事宜,不得占用出租面积以外的车位。 7.承租方为满足对车库的正常使用,对车库本体、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改造、保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装修方案及图纸、消防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须交予出租方存档备案。若标的租赁期间不符合消防验收要求影响使用或导致出租方损失的,由最终承租方承担责任。 8.免租期为3个月,承租方必须在首年进行装修,****楼内设置灭火器材等符合安全使用规范的设施设备,未装修则不享有该免租期。 9.如承租方不再与出租方继续合作,承租方需拆除洗车等相关设备并将车位恢复至承租前状态,出租方对其设备安装及装修不做任何赔偿补偿。 七、本标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 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产生的溢价平分至租期内。 八、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如有)及最终承租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资产交易凭证。 九、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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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需提供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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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制冷费等)由最 终承租方承担(本标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由物业公司收取)。 2.该出租标的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出租面积为117平方米,该面积包含在《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TJ-YF-04Q-2014123004地下部分11525平方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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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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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781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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