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翠园别墅26号房产
GR2025TJ1000184
挂牌价: 151.3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1-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2-1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秋楠
联系电话: 58****55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5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00763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开发区翠园别墅26号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17 | |||||||||
| 评估值(万元) | 151.34 | 账面价值(万元) | 9.19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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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标的****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无拖欠税费情况。 三、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金额。 (二)根据不动产权证所示,委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已于1999年7月30日到期,土地延续手续,应以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三)由于委估房产年久失修,老化破损,目前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基于安全因素,天津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实施了房屋安全鉴定,并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TITC-JG2024-0335的《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登记评定为Cu级;该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2、综上所述,委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建筑存在各类结构性及耐久性损坏现象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处理,同时,对该建筑目前存在的整体倾斜情况,建议相关单位定期对该建筑进行沉降及偏斜变形监测,若发现存在偏斜值持续变大、沉降不均匀或沉降速率不稳定等情况,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该建筑正常安全使用。基于上述鉴定结论,天津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天津市****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各类结构性及耐久性损坏现象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处理涉及的修缮成本出具了编号为华诚博远(2024)预3-282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价》报告书。本报告估值结论基于委估不动产修缮后所达成可使用状态得出,暨评估结论包含修缮成本。 (四)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资产的外观,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资产内部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因检测手段限制,天津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处房产实施了房屋安全鉴定,并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TITC-JG2024-0335的《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登记评定为Cu级;该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2、综上所述,委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建筑存在各类结构性及耐久性损坏现象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处理,同时,对该建筑目前存在的整体倾斜情况,建议相关单位定期对该建筑进行沉降及偏斜变形监测,若发现存在偏斜值持续变大、沉降不均匀或沉降速率不稳定等情况,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该建筑正常安全使用。基于上述鉴定结论,天津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天津市****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各类结构性及耐久性损坏现象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加固修复处理涉及的修缮成本出具了编号为华诚博远(2024)预3-282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价》报告书。评估人员对依据《房屋技术鉴定报告》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价》所确定的修复费用进行了必要复核。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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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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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崔碧澄 | 成立日期 | 2002-04-25 | |||||||||
| 注册资本 | 1,331.82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3200355B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其它通用设备(减速机)制造、减速机配件制造;仓储(危险品除外);自有房屋、设备出租;机械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不含中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物业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MA06DU304A | |||||||||
| 批准单位 |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11-13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百利装备集团关于同意减速机公司将位于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别墅26号房产转让的批复,文号:津百利资产[2024]40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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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1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冯先生和,电话:186****7771)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的内容,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处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同意以标的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通过拍卖产生最终受让方后,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退回。 6、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拍卖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等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交易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1、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13、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须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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