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0882号 ) 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错时开放)场地出租项目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2026年第10882号 ) 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错时开放)场地出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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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DL2026ZL000916 | 监测编号 | GR2026DL1003661 |
| 出租底价 | 1,263,500.00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9-0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20 |
| 交易品类 | 资产租赁 | 资产类别 | 场地 |
| 项目概述 | 1、标的名称: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错时开放停车场地。 2、地址:市民政局等40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详见附件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资源共享开放名录》。 3、租赁用途:仅限错时开放时段内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严禁仓储、广告经营、人员留宿、转租分包等其他用途。 4、车位数:1728个。 5、出租底价:126.35万元(5年)。 6、出租期限:自2026年11月10日至2031年11月9日。 7、开放时段:工作日18:00至次日7:3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对外开放。因政务保障、重大活动、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临时调整开放时段或临时封闭泊位,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 8、标的范围:40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内划定的指定地上泊位。本次租赁时段仅为错时开放时段,不涉及土地、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出租。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公告期内联系项目咨询电话预约。 |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40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承租方营业执照应当具备停车服务等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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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收费标准:小型车辆协议包月停车费不得高于120元/月;小型车辆计时、计次停车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项目附件2《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中收费标准。严禁承租方擅自涨价、设置差异化高价时段、纵容社会车辆长期占位牟利、针对周边居民设置歧视性收费规则。如遇停车场政府定价政策调整,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应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附件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资源共享开放名录》内的免费开放停车场,承租方仅负责项目范围内立牌划线、相关设备加装等硬件建设工作,不参与该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不收取停车经营收益。 2、配套设施: (1)现有基础设施满足正常使用条件的维持原状,26个停车场需配备识别机、道闸机等停车场运行必需的配套设备(详见附件3《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场拟安装设备统计表》),设备需中端以上品牌型号,配套设施设备等前期投入不得低于90万元,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投资设备设施的《预算方案》,预算应当确实符合设备设施的资产价值,经出租方市场调研和审核后方可实施。 (2)全部设施设备建设竣工后,经交易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署《项目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停车场不得对外开放。 (3)新增、改造的全部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施工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资产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并维护,租赁期满后划归各停车场产权单位所有。 3、其他:承租方须自行办理合法有效的停车场经营手续,自行承担停车场的维护、管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对停车场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承担使用标的物期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保密义务。成交后仅为承租方开具租金金额对应收据,不提供发票,其它内容详见附件4《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错时开放场地租赁合同(样本)》执行,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天裕评报字[2026]第66-76号)。 4、出租主体:本项目出租方为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项目出租标的为40家直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50处停车场,包含35处收费停车场(本局自有7处、受托出租28处)及15处免费停车场,免费停车场由承租方负责设施设备建设。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仅负责制定出租方案、统筹组织本次整体交易、签订租赁合同等,不享有标的所有权,且不对标的产权瑕疵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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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大连产权交易所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意向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租方应当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相关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交管、消防等)、环保等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出租方予以必要协助。 (2)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本项目停车收费限价要求:小型车辆协议包月停车费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辆计时、计次停车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项目附件2《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中收费标准。除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外,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3)承租方应当自行承担租赁管理标的(含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及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管理、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4)承租方应当对停车场租赁、管理涉及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包、出租。 (7)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出租方不对其装修或改造等投入给予补偿。 (8)承租方已经详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附件4《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错时开放场地租赁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并按照其约定进行签署。 (9)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标的中26个停车场地需配备识别机、道闸机等停车场运行必需的配套设备(详见附件3《大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场拟安装设备统计表》),设备需中端以上品牌型号,配套设施设备等前期投入不得低于90万元。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提交投资设备设施的《预算方案》,预算应当确实符合设备设施的资产价值,经出租方市场调研和审核后方可实施。全部设施设备建设竣工后,经交易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并签署《项目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停车场不得对外开放。新增、改造的全部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施工改造,费用由承租方独立承担,租赁期间资产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并维护,租赁期满后划归市直属各单位所有。全部设施设备建设竣工后,经交易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停车场不得对外开放。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全部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知悉并同意标的承租后仅限按出租方规定用途使用。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同时提交配备识别机、道闸机等停车场运行必需的配套设备的《预算方案》(配套设施设备等前期投入不得低于90万元),并将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逾期签订《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或逾期提交《预算方案》、或逾期交纳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以每逾期1日1万元标准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将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且《预算方案》由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按《预算方案》及附件3《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场拟安装设备统计表》配备识别机、道闸机等停车场运行必需的配套设备。 (6)知悉并同意全部配备设施设备须于2026年11月10日前建设竣工、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以出租方出具的《项目验收单》为准)。停车场经过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停车场不得对外开放。如因承租方原因逾期完成建设竣工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项目验收单》,按每逾期1日1万元的标准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7)知悉承租方需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资产交接单》、出租方出具的《项目验收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8)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全部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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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原女士 | 项目咨询电话 | 185****7372 |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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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出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370,000.00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租金支付方式 | 其他; 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成交租金递增方式 | ——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固定金额万元 | ||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 大交所代收取 |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交接的;②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需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资产交接单》、出租方出具的《项目验收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 ||
| 出租方名称 | 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200MB188651X8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 出租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
| 注册地(地址) | ****广场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毅 | |
| 项目报名 | 普女士 | 报名电话 | 0411-****0523 |
|---|---|---|---|
| 报名QQ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cn | |
| 现场报名地址 | ****路****号,****中心****楼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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