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老嘉山国有林场2026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共建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正规化装备物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609-04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老嘉山国有林场2026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共建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正规化装备物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标的【防火车(皮卡1辆)】设置多项固定定值指标,未设置合理区间,具有倾向性、限制竞争。
事实依据
1.排量设置“≥2498ml”为2.5L排量的刚性门槛(★条)。本项目采购核心需求为“柴油、四驱、国六、具备足够装载空间”的防火运输皮卡,排量大小并非森林防火运输作业的必需功能指标。大量符合国VI标准、排量2.0L~2.4L的四驱柴油皮卡在动力、承载上完全满足林场防火物资、人员运输需求,却因该排量门槛被直接排除。
2.“最大扭矩转速(rpm):1400-2400”将最大扭矩输出锁定在厂家发动机出厂标定的固定转速窗口。不同品牌、不同技术路线的合规柴油四驱皮卡,其发动机最大扭矩转速区间本就不完全一致,该数值属于发动机标定参数,并非森林防火作业的功能性要求。将其设为固定区间,未采用“在X转速内达到最大扭矩”等功能化描述,实质排除多数合规车型。
3.“▲4外形尺寸:长≥5612㎜”将整车物理长度设为刚性评分门槛。市面上主流四驱柴油皮卡整车长度多为5.3m~5.5m级别,完全能够满足林场防火运输、装载作业需求,但低于5612mm即不能获得该▲项2分。整车外形长度并非防火业务刚需,硬性门槛精确锁定到毫米级,明显指向特定车型。
4.“▲6车门数4个、座位数5个、前/后轮距≥1570mm”等参数同样属非功能性精确值,与森林防火运输目的无实质关联,进一步收窄合格车型范围。
结论:上述参数共同作用,使满足本项目真正的功能需求(柴油+四驱+国六+合理装载空间)的多数合规车型无法满足全部★/▲指标,而仅极端接近于某一具体车型样式的产品可同时满足,具有明确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复1:本项目采购的防火车为森林防扑火专用车辆,需适应林区复杂地形,兼备载人、重型装备运输需求。相关参数设置系基于林场实际作业需求,经过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后确定。排量、扭矩转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的设定旨在保证车辆具备足够的动力储备、装载能力和通过性。市场上满足该参数要求的四驱柴油皮卡品牌众多,亦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
综合考虑后,现对防火车技术参数调整。具体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2:标的【便携式综合救援森林消防水泵(2台,核心产品)】固定测试转速、固定工况流量指标无行业标准强制依据,限制市场竞争。
事实依据:1.“★1净功率≥26kW/3600rpm、净扭矩≥65N·m/2500rpm”将发动机标定测试转速 (3600rpm测净功率、2500rpm测净扭矩)直接作为★实质条款。森林消防水泵国家、行业标准考核的是发动机输出功率、扭矩的结果,并不强制限定测试转速必须为3600rpm、2500rpm。不同品牌发动机在相近功率上标定转速存在合理差异,只要输出功率、扭矩满足林区供水需求即可;将固定测试转速设为无效标门槛,属增加非必要限制,精准锁定特定发动机制造商的标定方案。
2.“▲8”强制规定两组固定压力点下的精确流量(1.8MPa下≥3.7L/s、2.4MPa下≥3.6L/s)。森林消防水泵通用标准主要考核最大压力、最大流量,该两组特定工况点的定点流量并非森林灭火的强制必需指标。且按招标文件注②,一条▲若含多项参数,须全部满足方可得分(本项两个压力点须同时满足),大量符合消防水泵国家标准、主要工况性能达样机测试工况作为硬性评分门槛。
3.该产品既为核心产品(须★满足),其★、▲各项精确参数叠加,直接决定投标人能否有效参与竞争,对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实质性限制。
答复2:①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综合救援森林消防水泵为核心产品,需在高扬程、长距离输送条件下保证灭火效能。净功率和净扭矩的标定转速参数为水泵机组系统匹配的必要技术要求;
②现对两组压力点流量技术参数要求调整。具体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③现对评分细则做出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3:标的【背负式风力灭火机(10台)】★、▲指标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事实依据:
1.“★8一次性加油连续工作时间:≥90min”被设为★无效标条款。连续工作时长由“油箱容积+发动机油耗”共同决定,属机型结构参数。现行森林背负式风力灭火机国家、行业标准并无强制“连续工作90分钟”的硬性要求;林场实际扑火作业为间断性作业,并非机器满负荷连续运转90分钟。将该指标设为实质性无效标门槛,为特定大油箱机型设限,超出保障扑火作业的必要范围,排除了大量满足灭火功能、连续工作时间略低于90min的合规机型。
2.“▲7手感振动≤1.8m/s2”为非常严苛的样机测试数值。国内众多合规检测报告所示主流背负式风力灭火机实测振动值普遍高于1.8m/s2,产品完全能够满足森林消防作业(且本条含耳旁噪音≤102dB(A)两项,按招标文件注②须同时满足方可得分)。将该严苛数值作为▲评分项,须第三方检测报告完全达标方可得分,客观上排除众多国产主流品牌获得该项分。
3.“▲9净质量≤10.5kg”同样以精确重量为门槛拉高整条线的达标难度,与上手操作需求不存在必然刚性关联。
答复3:技术参数和评分细则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4:标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20台)】固定标定转速、超高风速指标质疑
事实依据:1.“▲3发动机功率和标定转速:≥4.2kW/7800r/min”将输出功率与固定标定转速7800r/min绑定。行业标准仅考核输出功率结果,不强制限定必须在7800转实现该功率;不同厂家发动机标定转速存在合理差异(同规格甚至存在7500r/min等标定方案),限定固定转速属非必要限制条件,且作为评分项实质上形成对该特定标定方案的额外加分。
2.“★4最大风速:≥110m/s”数值极高,作为★无效标条款将多数主流手提式风力灭火机直接排除。国内多数手提风力灭火机检测报告最大风速普遍低于110m/s,现行公开森林消防装备标准亦无该强制要求,该指标明显高于市面主流产品水平,属于脱离市场供给实际情况、锁定特定机型的功能性设置。
答复4:技术参数和评分细则已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5:标的【无人机(1台,核心产品)】直接引用特定零部件型号、大量固定精确定值,锁定特定型号,严重限制竞争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直接写明电池“型号:DB2212/DB1580”。该型号为特定厂家生产的专用电池型号标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等规范中明令禁止的“标明特定产品(零部件)型号”情形,是典型、明确的指向特定产品行为,应直接认定为违法条款。
2.空机重量写死“57kg”、最大轴距固定“2415mm”、螺旋桨尺寸固定“62英寸”等均为固定精确数值,未设置合理公差区间。大型森林灭火吊运无人机因各厂家结构设计、总体布局不同,整机重量、轴距、桨叶尺寸必然存在合理差异;本项目采购核心需求是“吊运灭火弹载荷、具备避障功能、可抛投灭火弹”,而非整机必须严格等于某套特定物理尺寸与重量。固定精确数值既有悖物理规律,又精准锁定特定机型的总体设计。
3.“★1安全系统强制同时配置前雷达、下视雷达、后视雷达、激光雷达、三目视觉”五类感知设备,并作为★无效标条件。森林防火消防无人机固然需要可靠避障,但市场上同级别重载灭火无人机多采用一体化融合感知方案,硬件配置组合并不完全一致,同样能实现同等乃至更优的避障安全效果。强制罗列硬件清单种类、以“硬件类型多寡”替代“实际避障功能效果”作为实质门槛,是典型的“重硬件清单、轻功能结果”,不合理限制竞争。
4.该无人机既为★核心产品,其固定型号、固定数值、固定传感器组合相互叠加,已将可投标产品范围压缩至极小的特定机型,严重背离充分竞争原则。
答复5:现对无人机的技术参数做出调整。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6:标的【防火服五件套(70套)】多项▲参数过严,部分检测指标大幅度高于国标区间,存在物理矛盾,抬高准入门槛
事实依据:1.防火头盔▲参数直接硬性规定导轨“双卡设点8组、单卡设点3个(长边7组双卡+短边1组双卡+3个单卡)”,对零部件结构点位数量作毫米级、数量级精确规定。国家、行业标准(防火服及头盔GB/T 33536-2017等)仅对头盔强度、阻燃性能等安全性能作要求,并无强制规定导轨卡设点的具体组数与个数。导轨只要能可靠固定手电、护目镜等附件即可满足林场使用,卡设点数量不是必需功能。把结构点位数量设置为▲评分扣分项,实质指向特定厂家头盔的开模结构,属于以非必要结构细节限制竞争。
2.防火服“▲7热防护系数TPP≥265”与手套“★7热防护系数TPP≥290”两项指标,明显高于GB/T33536-2017及行业通行的森林防火服常规TPP基础要求。国标仅规定最低基础防护数值;本项目将TPP拔高至远超国标的超高水平,市场大量合规、符合国标的芳纶森林防火服难以达到,明显抬高准入门槛,将多数合格产品排除在外。
3.“▲16面料单位质量≤210g/㎡”与“▲7极高TPP热防护系数”两个指标存在物理矛位质量≤210g/㎡条件下同时要求TPP≥265,市场同时满足两指标的产品极少,客观上锁定特定高克重、高面密度芳纶面料的特定厂家产品。
4.“▲20面料热稳定性(260℃±5℃):T≤1.0、W≤1.0”为精确到小数点的热收缩率,与国标常规区间相比亦属严苛,进一步压缩可选产品范围。
答复6:现对头盔的技术参数做出调整,相关参数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7:标的【割灌机(3台)】★质保条款与项目通用商务要求冲突,评审判定标准模糊不清
事实依据:1.割灌机把“整机质保≥2年、发动机核心部件质保3年”设置为★(不满足即投标无效)。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该质保的评审口径:是要求产品原厂出厂即公开承诺整机2年/发动机3年质保,还是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自加保障)满足2年/3年。口径不清,评审时不同评委理解可能不一致,存在评审不公风险。
2.多数割灌机原厂标准出厂质保达不到整机2年、核心部件3年。若按“必须原厂说明书/检测报告体现该质保年限”把握,市面可投产品极少,含倾向性;若允许投标人自行承诺,则需招标文件写明“以投标人承诺为准”的评审口径。本项目仅以通用商务要求“不少于1年”为基础,却对单个货物单独设置更高的★强制质保,且无相应评审说明,判定标准明显模糊、含糊。
3.本项★质保条款与采购需求前附表“免费质保期不少于1年”的通用要求不一致甚至冲突,招标文件未予协调说明,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公平评审要求,实质性条款必须清晰无歧义,否则应依法更正。
答复:本项目内容调整为“免费质保期不少于1年,实际免费质保期以投标人承诺为准”。
质疑事项8:整体评分规则质疑(第四章评标标准),分值权重过度向硬件检测参数倾斜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价格权重仅占30分;而全部100分中高达54分(即技术资信分的77%、总分的54%)集中于“▲硬件参数是否被第三方检测报告逐项比对达标”,且每一项▲均为“全满足方可得2分”的刚性评分。
2.与此同时,体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仅5分、“售后服务方案”仅5分、“业绩”4分、“质保承诺”2分,比例严重失衡。
3.上述分值结构直接导致:只要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硬参数全部对应(哪怕绝大多数为固定精确值/固定标定转速/特定型号所指向的同一类产品),即便其供货组织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明显薄弱,仍可凭借54分技术参数分形成压倒性优势。这违背综合评分法按“与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科学分配权重的原则,令评审实质上沦为“检测报告参数比对”,背离综合素质竞争,降低评标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4.基于上述背景,评分则与前述质疑事项1~7中大量不合理固定精确参数相叠加,进一步放大了限制竞争的效果。
答复8:本项目技术资信分70分、价格分30分的权重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评分标准已调整,调整内容详见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
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10月28日8点50分。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使用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老嘉山国有林场
地 址: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
联系人:潘良田
联系方式:189****76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中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唐庄村202号
联系人:王佳
联系方式:199****2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良田、王佳
电 话:189****7698、19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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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19bid.com/view/538/F6gxNKEBMqitpwL5pW0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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