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KC-20260909171905-263872
二、合同名称:绥阳人民检察院车辆加油服务直接选定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9-230001-106530
四、项目名称:绥阳人民检察院车辆加油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绥阳人民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绥阳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0453***4099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销售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路****号
联系方式:0453***17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公务车辆加油折扣 | 1(项) | ¥9,604.00 | ¥9,604.00 | 技术规格方面,所供汽油需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柴油需符合《车用柴油》(GB252-2015)国家现行标准,严禁提供劣质、过期或不合规燃油,燃油标号以92号、95号汽油及0号柴油为主,精准匹配采购单位公务车辆实际需求;供应商须具备合法燃油经营资质,拥有稳定供应渠道,保障约定服务范围内无断供、缺供问题,所用加油设备需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运行正常、计量精准,计量误差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0.3%以内,确保加油量准确无误。服务要求方面,服务范围覆盖采购单位指定区域内公务车辆(具体清单由采购单位提供),需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固定加油站营业时间不低于每日7:00-22:00,特殊情况可协商延长,支持公务车辆凭加油卡、派车单等指定凭证加油;接到咨询、投诉或异常反馈后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反馈,若因设备故障、燃油短缺无法正常加油,需立即告知采购单位,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费用自担的就近替代加油点;加油人员需着装规范、态度文明,经专业培训合格上岗,严格按流程操作并核对车辆、标号、油量信息,杜绝操作失误损车,供应商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接采购单位,负责协调、对账结算等事宜;加油站需配齐消防及应急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演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同时严格保密车辆加油及使用数据。验收要求方面,由采购单位组建验收小组,采用日常核查与期末综合验收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日常核查重点核对加油记录与车辆使用台账一致性、燃油品质合规性,发现计量超标、品质不合格等问题立即要求整改并扣减服务费;期末综合验收围绕燃油供应稳定性、服务响应及时性、投诉处理有效性、计量费用准确性、安全事故情况等展开,验收标准为燃油品质全合规、无劣质供应记录,无有效投诉且处理满意度100%、无操作损车情况,计量误差达标、无少加漏加且记录台账一致,服务期零安全事故、消防应急设备齐全有效;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需3个工作日内整改并重新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
合同金额: 9,604.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零肆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0日至2026年11月08日
履约地点:绥阳人民检察院一院四室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54fbf2914ecd2cc8d085d1b323f99243.pdf
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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