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块35 G219国道旁 |
| 标的名称 | 地块35 G219国道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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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EBB71479762 | 挂牌价格 | 12.841819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04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17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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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包简介 |
租赁土地位于阿里地区噶尔县219国道西侧的396421.98㎡闲置土地(阿里地区物流旁),该土地租赁仅用于机械、建筑材料堆放,需建设铁艺围挡临时建筑物封闭四周, 该土地无三通一平配套,无现成供水、供电、场内排水、场地平整条件。 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尼 联系电话:183****8889 标的查看联系人2:格桑 联系电话:173****5414 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明细表》可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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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包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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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租赁土地位于阿里地区噶尔县219国道西侧的396421.98㎡闲置土地(阿里地区物流旁),该土地租赁仅用于机械、建筑材料堆放,需建设铁艺围挡临时建筑物封闭四周, 该土地无三通一平配套,无现成供水、供电、场内排水、场地平整条件。 标的查看联系人:洛桑 联系电话:152****9731 联系电话:173****5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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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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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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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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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6-07-24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7-30 |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2.841819 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备注 |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2.841819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即向出租方支付一个月场地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赁合同履行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且按约定腾退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出租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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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2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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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按约定支付租金,不得修建不可拆除或永久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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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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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中心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2年,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押金)为1个月租金,合同期内租金不递增,承租方报名保证****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3、禁止占用、损坏标的物及周边公共区域,禁止开展影响周边秩序、造成环境脏乱的经营活动,该土地禁止用于经营或生产加工,禁止开展影响周边秩序、造成环境脏乱的经营活动、不得修建不可拆除或永久性建筑(该场地需承租人用围墙封闭四周,仅用于临时堆放建材或停放机械),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若需改变,须事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报批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方应当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4、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必须在1个月内投入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未经出租方允许擅自转租租赁土地,如经出租方发现,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土地,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内向出租方移交所租赁土地。合同期满后如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且出租方政策可以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土地权属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于合同期满后应对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需于合同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如未按约定时间拆除,则该建筑物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自主处置权,如该建筑物无法拆除或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承租方不愿拆除,则该资产归属于出租方,出租方有自主处置权。 8、承租方租赁土地后,其在建设围墙或非永久性建筑物的过程中和运营期间都应服从地方政府、出租方在治安、环境、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 9、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出租给第三方。否则,即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土地,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纠纷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10、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被相关部门发现进行处罚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因承租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11、承租方必须依法经营,租赁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在该土地内所产生的任何税费由承租方负责支付。同时,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消防、防噪声等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2、租赁期内如政府规划需要征用该土地的,不属出租方违约,出租方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做好搬迁工作,出租方无息退还保证金给承租方,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建设投入、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承租方不得就此向出租方或政府部门主张任何补偿。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做好清拆、搬迁工作。 13、承租方租赁出租方土地期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窝藏犯罪人员、留置管控及劝返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14、承租方租赁本土地只能按约定事项进行经营,如因承租方违反约定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经出租方发现,出租方有权收回;如因承租方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15、标的查看联系人1:旦尼 联系电话:183****8889 标的查看联系人2:格桑 联系电话:173****5414 16、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明细表》可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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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17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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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3555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9555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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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中心***网上交易地址,***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中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中心***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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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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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中心***网***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网操作风险。***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中心***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中心***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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