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出租 |
| 标的名称 | ****小区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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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3EE331172104 | 挂牌价格 | 10.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06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19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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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项目查看联系人: 庄利利 联系电话: 156****7610
详见《资产信息表》 资产 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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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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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西藏拉邦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0-09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0-16 |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0.2 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 备注 |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由承租方支付出租 方 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作为房屋租赁押金 (楼层押金另开收据)。 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无任何欠费及违约的情况下退还承租方。押金在租赁期内不得退还。租赁期满,乙方须持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押金收据原件交以出租方核实,并由出租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承租方所交押金。 2、详见《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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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3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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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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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限为3年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按每年递增 5%收取。 2 、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 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 及租赁价格。 3、租赁房屋用途为租赁商用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卫生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承租方经营造成的债务及其它法律纠纷与出租方无关。合同正常到期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提前解约,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装修费用均不予以赔偿,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将标的房屋恢复原样,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关于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事项,与出租方无关。 6、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己租赁的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的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7、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承租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出租方检查认可后由出租 方收回 ,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要保证此租赁房屋的门、窗及水电等设施完好。 8、承租方报名保证****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租赁房屋用途,不得私自改变电路线路、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等,不得私自装修、改装、增设,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遵守本公司的物业管理制度,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并且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发生下列行为: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租赁房屋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租赁房屋安全的行为;给出租方或其他租户、第三人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防水安全,防盗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2、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证所租房屋门前整洁及周围道路畅通。如若发现有类似不良作风经物业部门发现或受人举报,出租方有权对其进行先警告后处罚形式来处理。 13、租赁期内,承租方在经营中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出租方声誉。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如发生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承租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转租或用作担保。如若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 方支付 100000元人民币作为合同违约赔偿金。租赁期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允许转租。 15、租赁期间,出租方对租赁房屋主体不定期检查、修缮,承租 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费用 (指房屋主体维修费用)由 出租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营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租 方承担并赔偿损失。并立即负责修复。如果经出租方催告后 3日内承租方未进行修 复,出租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缮,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直接支付,也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扣除的押金承租方应在扣除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补足,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给排水、电路等维修费。 16、标的查看联系人:庄利利, 电话:156****7610 17、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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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1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 账号 | 701020100100095687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 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 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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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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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3555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9555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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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中心(以下简称 “ 本中心 ” )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 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本中心 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 本中心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本中心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 本中心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 ****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 官网( www. xzcq jy .com )及第四产权( www.****.com )为 本中心 ***网上交易地址,***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本中心 ***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本中心 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 本中心 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 本中心 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本中心 ***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本中心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 2 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 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 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 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 ****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 本中心 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 本中心 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本中心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本中心 ***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 ****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 本中心 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 , 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本中心 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 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 按照 《 ****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 本中心 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 本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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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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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 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 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 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 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中心***网***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网操作风险。***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中心***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网操作风险。 4. 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 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中心***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 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 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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