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通告〔2026〕8号
我县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筑牢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划(规)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平武县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禁猎期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平武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2026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4日。在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
息地的活动。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林草局公告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确需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
七、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凡发现违法猎捕行为及线索、问题的,可拨打举报电话:0816-***2189。
八、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2024年6月30日发布的《平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规定禁猎期等事项的通告》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由平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平武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4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19bid.com/view/4067/sFVwOaEBni4p5U9XVWNe.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