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202205310017-1 采购人(全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正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经开区2022年消防工程验收专项检测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531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354100元(叁拾伍万肆仟壹佰元)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本项目服务期内检测数量按实签证,检测单位以投标时报价为准。本项目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成交金额,当检测服务结算总价未超过合同金额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检测服务结算总价超过合同金额时,按合同金额包干结算,结算价格****中心审定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7-19 —— 2023-07-18
3.2 履行地点: 宁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建工程消防设施性能检测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主要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源及配电,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指示,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电气和消防通讯系统,防火涂料等。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进行消防工程现场评定。 协助做好园区在建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巡查,日常监督巡查频次以甲方工作需要为准。 协助甲方做好园区在建工程监督其他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城支行(湖南正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9010186091000867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费用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半年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甲方在收到付款凭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检测服务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成果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的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 1、在委托检测时应向乙方提供检测有关的技术资料,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导致消防技术服务漏项,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乙方: 1、按邀标文件要求实施现场服务,出具科学、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线下合同内容要求,补救及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7月1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见线下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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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 经开区项目检测合同(1)(1)(1)(1)(1)(1)(1)(1).doc
- 中标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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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19bid.com/view/393/ukQsGYIBNbl4zXRdyyV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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