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年-2027年度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CS-20260731001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道****年-2027年度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观沙岭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红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路****号****大厦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道****年-2027年度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654550元/年,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二年服务期。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 1.1.1治安维护和秩序管理:负责渔人码头的治安维护和秩序管理工作,确保渔人码头的安全与稳定。包括巡逻、监控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渔人码头的秩序和安宁。 1.1.2规章制度管理:严格遵守渔人码头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工作流程,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渔人码头内的突发、投诉等事件,维护渔人码头的良好形象。 1.1.3设施检查管理:对渔人码头内的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负责检查商场各区域的电梯、楼梯、紧急出口等设施是否正常,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1.4巡逻工作:负责渔人码头内的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巡逻应全面细致,确保渔人码头的每一个角落都在监控之中。 1.1.5可疑人员和物品检查:对渔人码头内的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渔人码头的安全。 1.1.6商铺装修管理:如遇到商铺装修,保安员应查看是否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场地、是否破坏消防设备、有无火灾隐患等情况,并及时沟通和处理。 1.1.7应对紧急情况处理:提高警惕,防止扒窃、盗窃或诈骗财物的人员。同时,要熟悉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1.1.8文明执勤:服务热情周到,文明执勤,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同时,保护良好形象和精神状态,注意仪容仪表、礼节礼貌。 1.1.9报告和记录:对渔人码头内的治安情况、安全隐患等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为渔人码头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渔人码头的安全、稳定、有序和文明。 1.2服务要求 1.2.1综合管理协助服务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2.1.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观沙岭街道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方案。 1.2.1.2根据观沙岭街道渔人码头综合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人员。 1.2.1.3根据观沙岭街道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实施重大管理活动的行动方案并按要求实施。 1.2.1.4协助观沙岭街道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渔人码头市容秩序、消防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 1.2.1.5做好《长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1.3其他服务要求 1.3.1综合管理协助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综合管理协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维护甲方的利益。 1.3.2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设计、制作和供应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执行。服务人员至少有夏装两套、冬装一套、训练服一套,含配套的帽子。 1.3.3使用现代化办公管理手段,提供规范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记录范本。 1.3.4保持与渔人码头各部门的通信畅通,在遇有异常情况或紧急求助时,服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面。 1.3.5甲方在应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有直接管理、设置和调动乙方岗位的权力;平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不服从管理、违纪或其他合理的原因不适合继续在甲方工作的服务人员。 1.3.6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限内的一切伤害责任与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服务人员在执勤、正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经省、市、县人民医院和法医鉴定),其医药费、抚恤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理赔。服务人员伤、残、亡的合理开支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3.7乙方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法纪教育和管理,并列入队伍考核。 1.3.8乙方根据甲方的管理要求及行业规定配置岗位、安排班次,明确人员质量,保障运行。具体班次、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安排,原则上应遵循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安排。乙方必须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1.3.9乙方必须做好新上岗职工培训及在岗职工职业培训并有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整。 2.人员配置要求2.1本项目共配置不低于12人,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天服务工作时间为16:00-0:00。2.2综合管理协助服务人员要求: 2.2.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2.2男性,身高在170cm以上,年龄18-52岁之间; 2.2.3身体健康且在上岗前向甲方提供其2026年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扫描件; 2.2.4精神面貌良好,无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记录、无受过治安处罚。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在上岗前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设计、制作和供应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执行。服务人员至少有夏装两套、冬装一套、训练服一套,含配套的帽子。 4.其他要求4.1乙方必须按甲方需求安排各岗位服务人员高质量完成各项服务,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由服务人员中的人员兼任)对各岗位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2服务人员食宿安排:甲方提供当班服务人员食宿。 4.3如遇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增加,乙方要求增加服务费用的,需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4.4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 4.4.1提供服务的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至合同签订起计算); 4.4.2提供服务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4.3提供服务的方式:现场服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545.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塘分理处(长沙红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1050000135722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自行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2 —— 2027-09-1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六条履约验收方案(6)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六条履约验收方案(6)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六条履约验收方案(6)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六条履约验收方案(6)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容以及合同附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乙方提供的所有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应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3、甲方有权根据约定的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范围、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4、甲方有权制定《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并安排专人全面检查、考核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现场整改或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跟进处理。 5、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验收。 附:渔人码头综合管理协助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及第六条履约验收方案(6)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招标文件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提供当班服务人员的食宿。 5.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容以及合同附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及验收。 6、其它权利和义务按招标文件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按甲方需求安排各岗位服务人员高质量完成各项服务,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由服务人员中的人员兼任)对各岗位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如遇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成交供应商运营成本增加,成交供应商要求增加服务费用的,需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6.其它权利和义务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签订时间:2026年8月29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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