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北雅中学物业管理服务续签合同(202512-202611)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51021004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北雅中学物业管理服务续签合同(202512-20261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北雅中学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路****号****城富湾国际3栋401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明细:754898.4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基本服务
2、项目经理
3、房屋维护服务
4、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5、保洁服务
6、绿化服务
7、保安服务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1、维修资金 (1)****楼主体、设施设备在规定保修期间内,由乙方联系保修单位负责保修。 (2)维修养护项目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乙方报请甲方实施。 2、由甲方提供物业公司办公、仓库用房、员工住宿用房,水电费由学校负责。该用房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由乙方免费使用,合同终止后交回甲方。 3、物业使用的职员劳保用品(含制服)由乙方负责,学校负责督查。 4、对乙方安全防火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全年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5、对乙方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及费用的要求:全部由乙方承担。 6、对乙方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健康状况无传染疾病,仪容合格。 7、对乙方的其他要求:(如保密等)不得透露甲方有关重要消息和情况,对外不得损害甲方名誉,和甲方师生交往不得散布流言蜚语,遵守我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要求。 8、私人财产自己保管,丢失自负。甲方尽可能为物业员工提供生活便利。 9、乙方需每年从学校可回收物中分拣出的可再利用物资折算六千元人民币,由学校考核并用于表彰奖励在后勤服务中表现卓越、对垃圾分类与回收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以此激发后勤人员对垃圾收集与分类工作的执行效率。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90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金霞支行(长沙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0677695645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8 —— 2026-11-27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北雅中学(****路****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乙方服务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5.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 6.如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两个月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如有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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