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队 点击查看 采购人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长****司 点击查看 供应商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中心 点击查看T3栋写字楼**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高新分别设有7个停车场(含施救站),用于本项目使用的停车总面积不少于** 亩(芙蓉、天心、雨花各不少于5亩。岳麓、开福、望城各不少于8亩,高新不少于3亩)。
1.2所有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小时有专人值守的封闭式(围墙或围挡四周封闭)专用停车场。场内地面需沙石夯实,无明显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2.人员配置要求
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需配备专用施救车辆1台,该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所有机动车辆须 统一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3.2施救辅助设备: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工作记录仪、通讯 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费用总价包干;每半年度支付一次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省分行营业部(长****司 点击查看:************)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城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5号)执行,采用简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5.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
6.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开具《扣押物品返还凭证》才能放行。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7.甲方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8.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暂扣车辆有载货物、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甲方应要求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9.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暂扣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主由甲方进行处置)的,甲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6个月后清理造册经登报公示6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罚的即可依法销毁车辆。超期滞留车辆依法销毁处置费用按实际处置台次、金额结算,在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后3个月内按实支付到位。当处置车辆的残值大于停车费用时,超过部分上缴国库;残值小于停车费时,全额补偿乙方(停车场),作为乙方(停车场)超期滞留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该费用另行结算,不在次预算范围内),不足部分甲方不另安排停车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5.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可随时查看和监督,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留存。
6.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7.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
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9.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乙方在着手拖拽暂扣车辆至暂扣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有**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暂扣车辆拖曳城区内接通知**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公里内不超过**分钟,**公里以外不超过1小时。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甲方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乙方滞留车辆及车辆转移费用由现乙方承担。
**.暂扣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含车载物资货物)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乙方所有停车场收贵必须遵照湘发改价贵规[****]***号《湖****委员会 点击查看文件》执行,对执行法律程序处理的车辆一年内免收停车。
**.乙方所有停车场预留相应停车位,确保被扣车辆能及时入场停放。
**.乙方所有停车****局 点击查看对暂扣车辆入场、出场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乙方所有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局 点击查看的检查、监督。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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