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GXCG-JZ-20210406005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锋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中心消防站车库门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10406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由乙方负责运输并安装至甲方会指定地点,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 货物验收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支行(长沙市芙蓉区锋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80 621 010 400 085 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940.4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30%首付款,该期为履约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6704.2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823.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一年无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后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该期为质保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具有国家相关生产资质,产品生产符合相关规定并 符合消防救援部门验收使用要求 。 2. 投乙方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 产品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4.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在货至甲方指定安装前提供给采购人。 5. 乙方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瑕疵担保 (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保证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害甲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 3 )如甲方因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 保密义务 (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未公开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 2 )该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6.4安全责任 本项目送货、安装、验收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6.5 保管责任及所有权转移 ( 1 )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之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的所有权及其保管责任转移至甲方。 ( 2 )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前的,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责任及在途风险由乙方承担。 6.6 保修 ( 1 )在保修期内 , 若因安装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系列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甲方使用不当或甲方人为因素而导致的系统故障,乙方为其免费人工服务,其维修的材料、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 2 )超过保修期的维护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按照成本价格收取材料费、配件费和人工费等费用。 ( 3 )保修期内 无论甲方是否 另行选择维保投标人,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在保修期内: 乙方对所有设备的所有配件无条件保修及更换, 质保期后,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服务保障方案: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4 小时內排除故障。 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 × 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7 × 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 ) 响应时间: 即时响应, 一般情况保证 2 小时内到达客户处进行维修解决, 4 小时解决故障或更换设备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处理) 。 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提供主要设备的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等技术文件各 1 份,提供人员培训计划和售后服务方案。 技术支持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 )质保期内免费保修,提供设备的维护、更换、零配件的供应等服务。 24 小时内 技术人员现场无法解决,我司提供同等性能的备用机临时使用。 系统维护 不定期致甲方,询问系统的日常使用情况、管理人员熟练使用软件的程度。不定期派维护工程师走访、检修、消除故障隐患。不定期进行线路检修,设备的整机检修及大检修。 维护期后:需更换零配件时,只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免收维修人工费。 由自然条件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如:雷爆、洪水、地震、海啸、飓风、外重力压坏设备等)不在保修范围内。人为因素(如:车辆撞击、自行拆卸、自行改装、未使用红门的耗材和零配件等)造成损坏等不在保修范围内。我公司协助维修,只收取零件费。 (4)质保期为一年,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交甲方之日起计算。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 )除本合同 不可抗力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10%的违约金。 7.6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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