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予以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含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和超限非现场执法过程中超限运输车辆)以及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车辆的拖拽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工作、管理工作。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一、场地要求
1 、 投标人需在长沙县范围(****城区、唐田安沙青山铺北山片区、?梨黄兴片区、高桥路口金井片区、黄花春华江背片区)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建立停车场(含施救站)的 5 块场地,停车场具体覆盖区域见 附件 1 ;另外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要求还需配备货物卸场 3 个(即在青山铺、江背、金井区域各配备卸载场一个)。场地面积共计 66 亩(****城区设立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 亩,?梨黄兴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10 亩,唐田安沙青山铺北山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 亩,黄花春华江背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10 亩,高桥路口金井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5 亩,江背卸载场不少于 2 亩,青山铺卸载场不少于 2 亩、金井卸载场不少于 2 亩)(详见附件 1 )。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停车场(含施救站),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需求,每个停车场(含卸载场)需安装 120 吨以上的地磅各一个,计量设备须达到国家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测,不允许出现计量不准的情况,如出现计量不精准的情况,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
若投标前在长沙县范围内无自有或租赁场地的,则提供承诺中标后 15 日内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本项目正常运营的场地,承诺函格式自拟。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
2、 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牌标识,所有场地进入主干道上须有统一明确的停车场指示标牌标识(方便群众查找识别);所有场地需有 2.5 米以上围墙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即高探照灯),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场内地面需硬化,无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3、 停车场(含施救站)****中心站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驻站执法人员办工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会议室、值班室、卫生间,以上面积综合不少于 250 平方米;农村站必须设置有群众接待室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 3 个以上办公用房,以上面积不得少于 120 平方米,并且每个站需配置一台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4 、 每个场地须在大门口设置公告公示栏,公告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投诉电话等。
5、 施救站(含停车场)****中心***平台。
二、停车场车辆、设备要求
1、 车辆配备:投标人需配备各类车辆 25 台(详见附件 2 ),其中拖车 15 台(其中: 50 吨重型拖车 1 台, 25 吨拖车 2 台,小型背负式拖车 12 台)、中型平板转货车 1 台、吊车 3 台(其中: 50 吨以上的吊车 1 台, 30 吨以上的吊车 2 台)、叉车 2 台、皮卡清障车 1 台、 铲车 3 台 。上述车辆中 50 吨重型拖车、 50 吨吊车、 30 吨吊车、中型平板转货车、铲车可为租赁,其它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若投标前在长沙县范围内无自有或租赁施救车辆最低配备标准的,则提供承诺中标后 15 日内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本项目正常运营的施救车辆。承诺函格式自拟。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
2、 施救辅助设备 :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工作记录仪、通讯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见附件 3 )。
3、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需根据场地大小配备消防沙池、消防栓或消防水车、灭火器、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手电筒、雨衣、反光作业背心、雨布等(见附件 3 )。
三、人员配备要求
1、 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管理员、施救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不少于 36 人,****城区及?梨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副站长、会计核算员、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高桥、唐田、黄花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详情见附件 1 )
2 、 要有指挥和统一呼叫管****中心,配备管理人员、接线员等相关人员。
四、服务补充说明
1、 服务履行期间,中标人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服装须区别交警制服及行政执法制服,服装上统一显示中标单位标识)、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中标人须配备专业的施救队伍(应具备基本的施救常识和施救服务能力)和专业搬运队伍,所聘的施救司机应持有“ B ”及以上驾驶证,大型吊车、重型拖车(涵牵引车)和其它特种车辆,均需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驾驶特种车辆的应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停车场所有聘请的人员需严格劳动法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人员,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聘请有毒驾、酒醉驾等前科的驾驶员。
2 、 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但不干涉中标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3 、 采购人对中标人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中标人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中标人适时无条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
4 、 中标人进行施救、警保卫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5 、 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每个站点安装配备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停车场涉案车辆管理的维护、运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 、 中标人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及卸载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网络远程查看和监督,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保存 3 个月,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中标人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平台系统。
7 、 如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再增设 1 个停车场(含施救站)的,采购人须提前与中标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按采购程序报批通过,中标人应予以增加,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 、 中标人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9 、 采购人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采购人开具《扣押物品返还凭证》才能放行。中标人对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采购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做好清理、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10 、 中标人需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采购人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中标人承担。
11 、 中标人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12 、 中标人所有场地必须配备一名消防安全员,每月定期组织并对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13 、 中标人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施救站)内不得停放与中标人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中标人在着手拖拽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中标人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14 、 中标人停车场(含施救站)和卸载场必须有 24 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15 、 中标人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城区内接通知 20 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 20 公里内不超过半小时, 20 公里以外不超过 1 小时。****城区范围内须在 30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 30 公里内须在 35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长沙县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
16 、 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17 、 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8 、 采购人扣留的改型车辆,要求恢复原状,需要切割的由中标人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9 、 中标人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采购人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中标人车辆转移车辆费用由现中标人承担。
20 、 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制定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中标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违约金处罚;情节较重的,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及违约金处罚。
21 、 涉案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含车载物资货物)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 中标人提供的所有停车场(含卸载场)只允许停放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不得停放其他任何车辆。
23 、 采购人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24 、 中标人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25 、 停车场、卸载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中标人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卸载场过夜。
26 、 无人认领的车辆,中标人须协助采购人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置。
27 、 涉案车辆由采购人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采购人处置期限,该车辆由采购人进行处置,该时间段的停车费用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28 、 采 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停车场、卸载场的人员、设备,达到各场地(停车场、卸载场)资源共享。
29 、 中标人中标后,须按照采购人制定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附件 4 )依法依规履行权利与义务;采购人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对中标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五 、收费管理
1、 中标人不得向当 事人收取法律期限内所有违法扣留车辆的拖车和保管费等任何费用。中标人需在物价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并公告收费标准及价格(提供相关资料给采购人备案)。
2 、 如需收费的需根据交警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则结合停车场(卸载场)区域 30 公里内其他停车场的平均收费标准综合确定。
3、 凡采购人开具了《放行单》,但当事人未及时领取车辆的,由中标人从开具《放行单》次日起计算车辆滞留天数,按照服务价格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以每年度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按车型计算。
4 、 交通事故当事人凭执法人员开具的事故车辆放行单当日领取车辆的,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用,当日没有领取车辆的,停车场可以向当事人收取物价核定的逾期保管费。
5、 如果事故车辆不能正常拖移,需要吊车等其它施救设备进行施救的,其它施救方式可由事故当事人自主选择,执法人员或当事人要求停车场施救的,停车场不得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施救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施救后的拖移和保管费用。
6 、 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负责对停车场事故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事故扣、放车、处置、销毁、收费)和考核,每月将具体考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交给处罚办。
7、 违法扣留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后的残值款全额上缴国库(注:超期滞留车辆的残值,不仅指车辆报废销毁残值,而且包括以后法律允许的依法拍卖和拆解等多种途经获得的残值。残值以每台车为单位进行计算。)。
8、 车辆销毁所用机械和人工等费用由拍卖成交单位承担,停车场需无偿和无条件进行配合和协助,执法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 2 年, 2023 年至 2025 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详见技术规格
六、验收标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涉案车辆、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车辆拖移、停车、保管、销毁等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涉案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停车场技术规格、参数》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概述
本制度涉及的车辆包括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予以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含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和超限非现场执法过程中超限运输车辆)以及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车辆。
第二条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建设规定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场地、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参数规范建设。
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场地应为停车场自有或租赁,租赁的期限要大于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服务有效期。
3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示标牌,要求 2.5 米以上围墙进行四面封闭,地面硬化,无积水沉陷、无杂草。
4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收费规定及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公示栏(工作人员职责需上墙公示)、入场安全须知、消防安全警示等标志标牌,设置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对外投诉联系电话。
第三条 人员规定
1 、人员、硬件应满足行政执法日常勤务需求,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员、施救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不少于 36 人,****城区及?梨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副站长、会计核算员、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高桥、唐田、黄花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
2 、施救司机应具备 B 照及以上驾驶证,驾驶特种车辆的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并配备专业搬运队伍。
第四条 车辆、设备规定
1 、投标人需配备 :50 吨重型拖车、 25 吨拖车、转货平板车、中型平板转货车、 50 吨的吊车、 30 吨的吊车、叉车、皮卡车、铲车。上述车辆中 50 吨重型拖车、 50 吨吊车及 30 吨吊车、中型平板转货车、铲车可为租赁,其他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所有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有机动车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2 、施救辅助设备: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记录仪、通讯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3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配备消防池或消防栓或消防水车、灭火器、防水手套、手电筒、雨衣、反光作业背心。
4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名单与施救车辆必须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备案,提交工作人员驾驶证复印件及施救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如有人员、车辆变化需及时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更新备案资料。
第五条 监控设备建设及使用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要求每个站点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网络远程查看和监督。
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内部监控必须保证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视频资料需保存不少于 3 个月,如监控发生故障需立即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备,并及时修复。
第六条 车辆拖移与施救
车辆拖移与施救遵循及时、快速的原则。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在接到大型交通整治行动及其他临时任务时,要提前灵活安排施救力量,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向报备,保障执法工作开展。
2 、各站应安排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接警,并调派施救力量。
3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接到任务指令后 5 分钟内必须从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派出施救车辆,长沙县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在接到执法人员拖车通知后,快速拖移涉案车辆。对于涉案的挖机、推土车等工程车辆需要托移时,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负责联系相关托运设备在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托移涉案车辆。
4 、施救车辆出门前,应检查反光锥筒等安全设施及收车单是否带齐,并不少于两名施救人员同时出勤,到达现场后及时按要求、标准放置反光锥筒,特别是夜间事故施救时施救人员要穿反光背心,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在确保安全后开始拖移车辆。
5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平台系统。
6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如有当事人在场的必须与当事人确认车辆损坏情况和车内物品情况,并做好记录,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如当事人未在现场的必须与现场交警确认车辆损坏情况和车内物品情况,并将车辆情况和车辆物品清单情况记录清晰,由现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记录资料须存档备案。
7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无条件地接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暂扣的车辆,所扣车辆必须现场开具收车单(除特殊情况外)。
8 、施救队员(司机)在施救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车辆,不得遗失、损坏车辆,造成遗失、损坏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暂扣的车辆(违章车、事故车)必须一律拖移,施救队员(司机)不得驾驶车辆。
10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每月要定期对站内施救队员(司机)进行专业施救技能培训与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并做好培训记录的留存。
11 、施救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形象与行为举止,遵守交通规则,统一着装并穿戴反光背心,佩戴好工作证件,着装需区别交警制服及执法人员制服。
12 、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无条件服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并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13 、施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执法人员指挥,并积极配合处置现场。
14 、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大型警保卫工作、重要节假日等情况停车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备。
第七条 收车单管理
1 、收车单统一由执法部门印制。
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统一到执法部门领取收车单。
3 、收车单必须现场开具,一车一单,不得漏开,并将民警联或执法局联当场交付执勤人员,驻站人员联回站后立即交付、存根联必须完整保存待一本开完后上交执法部门。
4 、收车单上必须注明颜色,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要填写清楚无误不得涂改,笔误或填写错误应作废重新开具,并附相关书面说明申请作废。
第八条 车辆入场及摆放
1 、入场车辆需做好相应台账,台账中应记录车辆扣车时间、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号、扣车单位(包括执法人员)、车辆型号、颜色、牌照号码(共几块及标注清楚前后牌)、车架号或动力号、收车单号、放车时间等信息,执法部门涉案车辆还须将被扣车辆的基本信息按要求在 24 小时内录入系统,每月按时准确的做好统计报表上报执法部门。所有进场车辆实行“一车一码一台账”管理,每台车辆进场时必须进行编码标识,必须将所有进场车辆在车辆上作好编码标识并按时间有序分区摆放,确保对进场车辆进行检查时,随时能迅速查找到位。
2 、必须在进场车辆上作好标识,并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指导意见规划涉案车辆、交通违法车辆停放区、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区、滞留车辆处置区,严禁不按时间顺序不分车辆类型乱停乱放,各扣留类型的车辆严禁混合停放,严禁私藏和隐瞒车辆,严禁未经执法部门批准寄存其他地方。因停放不下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场的,必须登记造册并报执法部门审批备案后才可转出。
3 、车辆停放不能过于密集(摩托车之间相隔 0.2 米以上,汽车之间相隔 0.3 米以上;摩托车与汽车要分区停放),要求专门设立高档车辆停放棚。
4 、严禁私藏和隐瞒车辆,在驻站人员下班后,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车辆入场管理,待驻站人员上班时,必须如数到驻站人员处办好车辆的清理登记手续。
5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内只允许停放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的车辆,并要求分区域分开摆放;如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停车场需按规定督促转载后,再将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至具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存放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停放,不得存放至不具备存放条件的非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应用
1 、所有入场车辆必须按要求录入照片(车辆全貌照片、车架或动力号照片、车辆前后照片)、扣车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执法人员等基本信息按要求在 24 小时内的录入系统,并如实登记。每月按时准确地做好统计报表上报大队。
2 、***网专用电脑,只能在电脑上录入扣留车辆的信息,***网站,网页,不准下载游戏,电影,电视剧等。
3 、专用的电脑必须配备专人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电脑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所有相关资料和信息一律不得外传。
4 、专用电脑必须设置密码,专人不在的时候电脑必须锁定。
5 、严禁在电脑上插入手机等其他电子设备。
6 、***网电脑一经发现,严格严肃处理。
7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或系统故障等问题,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及时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备,并及时修复。
8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所产生的安装费、运营费、维护费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第十条 车辆保管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实行 24 小时安排专人值守,不得擅离职守,无人看管。
2 、严禁对所扣车辆擅自进行处理。如要对扣留时间较长的车辆进行转场的,必须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辖区中队与处罚室提出书面申请,按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车辆放行和车辆接收流程进行转场。
3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暂扣的涉案车辆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4 、进场车辆钥匙需与当事人或现场执法人员做好交接,并标记相对应的车牌、车架号或发动机号及进场时间,由专人统一进行保管,并登记造册,如实填写存放和领取情况。
5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将每天交通违法车辆进出台账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定期进行核对。
6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不得监守自盗或允许他人随意拆卸、更换、窃取车辆上的配件和物品;严禁拆卸、更换涉案车辆的部件和配件;禁止非法买卖、占用涉案车辆、零件。
7 、车内财物应提醒当事人现场拿出,严禁私自处置扣留车内财物。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对车内财物拍照、登记并及时向驻站执法人员汇报,妥善保管,车辆放行时应积极主动返还,不得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8 、超载车辆的货物转载时,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允许并积极协助转载,不得变相收费,不得为难当事人。
9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严禁将被扣留机动车辆的燃油抽出;如遇炎热天气,为确保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必须在执法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将被扣留摩托车的汽油抽出,要登记造册(时间、号牌或车架号、汽油数量等),当事人凭《放车单》来领取摩托车时,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告知车辆无油,并如数返还所抽出汽油,以确保车辆能正常驶离。
10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妥善保管被扣进的车辆,如有遗失、损坏,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照价赔偿 , 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在施救过程中,施救车辆应遵守通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失,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照价赔偿。
1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安排专人配合处罚室将需要拓印发动机号或车架号的车辆进行查找和拓印,每周要将拓印件交至处罚室;如有当事人自行到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拓印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积极协助帮忙拓印,不得为难当事人,不得收取费用。拓印件上要拓印人、执法部门驻站人员签名并加盖停车场公章。
13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妥善保管进场车辆和车载货物。车辆进入停车场保管时,必须将车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同时拍照。卸载货物(同时拍照)要填写《卸载货物登记表》,进行分场地、分种类卸货,避免多种货物混杂堆放。
第十一条 车辆放行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凭执法部门《放车单》放车,不得私自放车,执法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进行车辆抽查和核对。每月停车场根据入场车辆台账进行自查车辆在场情况,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汇报至执法部门。
2 、车辆放行时,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积极协助当事人取车。
3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内,当事人进入停车场内时,工作人应予以监督。
4 、车辆放行前应对《放车单》持有人与车辆进行共同照相留存,在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车辆及车内物品无损坏、遗失后再放行。
5 、车辆出场前应将放行车辆的信息与放车单核对清楚,避免放错车辆,如遇《放车单》有问题的需及时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
6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做好车辆放行台帐,并妥善保管《放车单》,以备查阅;每月必须先行由责任执法人员核对完毕后才能上交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丢失《放车单》原始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7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和驻站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放车,如发现《放车单》开具有误或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核对后方可放行。
8 、《放车单》上必须由驻站人员亲笔签名方可生效。
9 、严禁无《放车单》的任何形式的放车行为(包括电话、白条放车);在清查核对车辆时,发现无《放车单》的放行车辆应责令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车辆追回,根据考核细则,情节严重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0 、特殊情况须放车的(违法车辆),车辆领取人在站内开具收条再放行,并及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凭收车单填写放车审批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补开《放车单》留存,确保一车一单。
第十二条 滞留车辆处置
1 、滞留车辆未领取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积极配合交警对滞留车辆进行处置。
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将滞留超过一个月的车辆按扣车时间集中依次停放,并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提出车辆处置申请及车辆处置工作承诺。
3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须配合大队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及台账整理,并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由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承担。
4 、滞留车辆处置前,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提前准备好人员、设备、场地,不得因人员、设备、场地原因影响车辆销毁进度。
5 、车辆在销毁时,需经执法部门查看确认后方可运出。
6 、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且需服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选择由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联系并书面向大队报告审批,大队审核其资质后确定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处置现场不服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指挥的,大队有权更换回收公司。
7 、滞留车辆处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落实,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提前准备防暑药品、驱蚊水等药品,并安排有处置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安全员。
8 、车辆处置过程中,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安排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对处置车辆的数量与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回收公司现场确认。
9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凭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通知》放车,不得私自放车;执法部门将安排人员不定期对停车场进行车辆抽查和核对。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停车场必须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投诉的回复与处置
1 、对于引发群众的投诉,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查处置,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及时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由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分站和总站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回复。
2 、投诉经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接受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的考核通报与处罚。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
1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应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季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消防安全演练台账。
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3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对进场车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存放或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并确保滞留车辆关闭电源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需停放至专用停车场。油改气车辆需处理干净车内燃气拆除汽罐后存放,如车辆载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督促当事人及时使用专用车辆转载后进场停放。
4 、车辆放行时,当事人或外来人员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及相关火燃火种进入场内,须由一名以上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陪同进入场内寻找车辆,确保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安全问题。
5 、炎热天气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定时对场内所存放的汽车、摩托车进行降温,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预防措施。
6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必须配置足够符合标准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沙池等消防设施,并安排专人每天不定时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
7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消防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整改,但不干涉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的合法经营。
2 、为加强沟通,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每季度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反馈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工作数据、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下步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建议与意见。
3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微信、电话、文件下达的工作,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均书面形式回复工作进度与开展情况。
4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严禁弄虚作假影响办案或私自伙同当事人充当中介。
5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接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需作出书面回复的,在三个工作内未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书面回复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直接通报批评并纳入考核。
6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不得与当事人产生矛盾和纠纷,发生冲突。
7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所制定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8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等任何费用,更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为难当事人。
9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或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了《放行单》,但当事人未及时领取车辆的,由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从开具《放行单》次日起计算车辆滞留天数,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服务价格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并开具正规发票。
10 、被扣车辆在放行单当日放车的,停车场不得收取费用。
11 、本制度将根据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要求,经研究后适时调整。
12 、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费由执法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合同统一结算。
13 、因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的原因,涉案车辆和车载物品丢失、损毁,或有乱收费等其他违反法律情形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一: 《 2023-2025 年度长沙县交警大队施救站考核实施细则(事故线)》
附件二:《 2023-2025 年度长沙县交警大队施救站考核实施细则 ( 违法线)》
附件三:《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扣押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附件一:
|
2023-2025 年度长沙县交警大队施救站考核实施细则(事故线) |
|||
|
目的 |
为规范施救站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车辆拖移、停车、保管、销毁等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涉案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执法车辆拖拽、保管服务采购要求》,依据《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施救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考核评估细则。 |
||
|
考核对象 |
长沙县内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 |
||
|
考核评估办法 |
施救站考核评估采取大队各下属单位反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群众监督反馈的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通报,扣除相应服务款项。 |
||
|
考核评估细则 |
|||
|
考评项目 |
序号 |
具体违规事项 |
扣款金额 (元 / 次) |
|
1 |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施救及拖移事故车辆的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2000-10000 元 |
|
|
2 |
在拖移与施救过程中未按规定记录车辆情况和车内物品并留档保存的(造成影响的或并当事人投诉查证属实的) |
2000 元 |
|
|
3 |
扣留车辆有内物品的未向驻站民警或事故民警报备的,未进行台账登记的 |
2000 元 |
|
|
4 |
施救站无故拒收交警部门执法所扣留的车辆 |
3000 元 |
|
|
5 |
施救、保管过程中保管不力遗失、损坏车辆的 |
2000 元 |
|
|
6 |
服务意识不强,行为举止不规范,造成投诉的 |
1000 元 |
|
|
7 |
不按规定使用拖车施救的 |
5000 元 |
|
|
8 |
施救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着装不规范、不按规定施救作业的 |
1000 元 |
|
|
9 |
不服从现场民警指挥,配合交警力度不足的 |
5000 元 |
|
|
收车单管理 |
10 |
拖移车辆未当场开具收车单的 |
1000 元 |
|
11 |
收车单遗失的 |
2000 元 |
|
|
12 |
收车单填写不规范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
500 元 |
|
|
13 |
入场车辆未开具收车单,没有及时送交事故民警的 |
2000 元 |
|
|
车辆入场及摆放 |
14 |
入场车辆未做好登记台账的 |
1000 元 |
|
15 |
车辆未做好标识,未按规定分区摆放、摆放混乱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
2000 元 |
|
|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应用 |
16 |
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或未录入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起 |
500 元 |
|
17 |
***网电脑从事与非工作有关的事情,被通报的 |
1000 元 |
|
|
18 |
***网电脑的被上级通报的 |
1000 元 |
|
|
车辆保管 |
19 |
场内无人值守的,导致当事人前来取车无人投诉的 |
3000 元 |
|
20 |
车辆转场、寄放它处未向交警大队进行报备的,每发现一起 |
1000 元 |
|
|
21 |
私自挪用、买卖处置涉案车辆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5000-50000 元 |
|
|
22 |
因保管不力造成扣押或者拖移车辆损坏 |
2000 元 |
|
|
23 |
私自拆卸、更换、损坏扣留车辆部件和配件的,每发现一起 |
价值的双倍 |
|
|
24 |
私自处置扣留车辆车内财物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2000-5000 元 |
|
|
25 |
扣留车辆遗失的 |
车辆价值的双倍 |
|
|
26 |
故意或变相为难当事人的 |
2000 元 |
|
|
27 |
滞留摩托车所抽出燃油未登记造册的,车辆出场未返还燃油的,每发现一起 |
1000 元 |
|
|
28 |
不积极配合交警工作人员进行场内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拓印的,造成投诉的 |
1000 元 |
|
|
29 |
车辆钥匙未按规定保存丢失的 |
1000 元 |
|
|
30 |
未按规定与交警部门统计、核对车辆进出台账的,不如实填写车辆进出台账的 |
1000 元 |
|
|
车辆放行 |
31 |
未凭《放车单》私自放车的 |
1000 元 |
|
32 |
不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拿车的,陪同当事人取出的,每发现一起 |
500 元 |
|
|
33 |
未与领车人确认车辆完好度与车内财物情况放行造成投诉的 |
2000 元 |
|
|
34 |
无关人员进入场内或当事人进入场内未监督,导致车辆损坏或物品丢失的 |
5000 元 |
|
|
35 |
未审核《放车单》放车的 |
1000 元 |
|
|
滞留车辆处置 |
36 |
滞留车辆未集中依次停放的,造成车辆遗失或找不到的 |
3000 元 |
|
37 |
未配合交警部门对滞留车辆进行查验清理的 |
2000 元 |
|
|
38 |
车辆销毁时未经交警确认出场地 |
10000 元 |
|
|
39 |
对于历史遗留车辆未制作车辆档案,造成以后车辆档案找不到,无法识别车辆,无法给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发现一起 |
2000 元 |
|
|
40 |
车辆处置未提前准备人员、设备、场地耽误工作的 |
5000 元 |
|
|
收费管理 |
41 |
不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被群众举报和投诉的 |
3000 元 |
|
42 |
收取费用后未向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的 |
2000 元 |
|
|
投诉回复与处置 |
43 |
处置群众投诉不及时的 |
1000 元 |
|
44 |
处置群众投诉不提供书面回复的 |
1000 元 |
|
|
45 |
对于投诉问题不经调查,敷衍应付的 |
2000 元 |
|
|
其他要求 |
46 |
不服从交警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的 |
2000 元 |
|
47 |
施救站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充当中介的被查实属实的 |
10000 元 |
|
|
48 |
工作配合、服务力度不足,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
2000-5000 元 |
|
|
49 |
工作不回复、不落实的 |
2000-5000 元 |
|
|
注:违反以上规定事项情节轻微且当场整改到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从轻处罚;情节较重的且屡教不改的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附件二
|
2023-2025 年度长沙县交警大队施救站考核实施细则 ( 违法线) |
|||
|
目的 |
为规范施救站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车辆拖移、停车、保管、销毁等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涉案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车辆拖拽、保管服务采购要求》,依据《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施救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考核评估细则。 |
||
|
考核对象 |
长沙县内各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 |
||
|
考核评估办法 |
施救站考核评估采取大队各下属单位反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群众监督反馈的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通报,扣除相应服务款项。 |
||
|
考核评估细则 |
|||
|
考评项目 |
序号 |
具体违规事项 |
扣款金额(元 / 次) |
|
施救站建设规定 |
1 |
施救站场地、公示牌、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不达标、不规范的 , 每缺少一项 |
2000 元 |
|
2 |
施救站各项规章制度未上墙公示的 |
1000 元 |
|
|
3 |
施救站无夜间照明设备,未按要求配备夜间探照灯的 |
2000 元 |
|
|
4 |
施救站搬迁未向交警大队报备并按照合同要求搬迁的 |
10000 元 |
|
|
5 |
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施救站未按要求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备的 |
10000 元 |
|
|
人员规定 |
6 |
施救站工作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的,每少一人 |
1000 元 |
|
7 |
施救站人员变动未将人员信息资料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备的 |
1000 元 |
|
|
8 |
施救司机驾驶证不符合要求的(即准驾不符的) |
3000 元 |
|
|
车辆、设备规定 |
9 |
未按要求合同要求配备车辆、设备的,每缺少一项 |
2000 元 |
|
10 |
施救车辆手续不全、未购买保险的 |
5000 元 |
|
|
11 |
施救车辆、设备变更未将信息资料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备的 |
1000 元 |
|
|
12 |
施救车辆、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修理,影响施救工作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
2000 元 |
|
|
监控设备建设及使用 |
13 |
施救站未按要求安装内部监控****中心****中心的 |
5000 元 |
|
14 |
施救站内部监控视频资料未按要求保存 3 个月的 |
2000 元 |
|
|
15 |
施救站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并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备的 |
1000 元 |
|
|
车辆拖移与施救 |
16 |
大型交通整治行动及其他临时任务开展未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施救力量不到位的 |
2000 元 |
|
17 |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执法现场施救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2000-10000 元 |
|
|
18 |
在拖移与施救过程中未按规定记录车辆情况和车内物品并留档保存的(造成影响的或并当事人投诉查证属实的) |
2000 元 |
|
|
19 |
扣留车辆有内物品的未向驻站民警或中队报备的,未进行台账登记的 |
2000 元 |
|
|
20 |
施救站无故拒收交警部门执法所扣留的车辆 |
3000 元 |
|
|
21 |
施救过程中保管不力遗失、损坏车辆的 |
2000 元 |
|
|
22 |
未进行施救技能专业培训与思想政治教育并未留存培训记录的 |
1000 元 |
|
|
23 |
服务意识不强,行为举止不规范,造成投诉的 |
1000 元 |
|
|
24 |
不按规定使用拖车施救的 |
5000 元 |
|
|
25 |
施救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着装不规范、不按规定施救作业的 |
1000 元 |
|
|
26 |
不服从现场民警指挥,配合交警力度不足的 |
5000 元 |
|
|
27 |
路面勤务过程中,施救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往来,或有不当言行等影响路面勤务工作的 |
3000 元 |
|
|
28 |
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大型警保卫工作、重要节假日等情况停车场未制定应急预案上报交警部门的 |
2000 元 |
|
|
收车单管理 |
29 |
拖移车辆未当场开具收车单的 |
1000 元 |
|
30 |
收车单遗失的 |
2000 元 |
|
|
31 |
收车单填写不规范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
500 元 |
|
|
32 |
入场车辆未开具收车单没有及时上报驻站民警的 |
2000 元 |
|
|
车辆入场及摆放 |
33 |
入场车辆未做好登记台账的 |
1000 元 |
|
34 |
车辆未做好标识,未按规定分区摆放、摆放混乱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 |
2000 元 |
|
|
35 |
未按要求设置高档车辆停车棚,违规定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 |
5000 元 |
|
|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应用 |
36 |
未按要求及时录入、超时录入或未录入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起 |
200 元 |
|
37 |
***网电脑从事与非工作有关的事情,被通报的 |
1000 元 |
|
|
38 |
***网电脑的被上级通报的 |
1000 元 |
|
|
车辆保管 |
39 |
场内无人值守的,导致当事人前来取车无人投诉的 |
2000 元 |
|
40 |
车辆转场、寄放它处未向交警大队进行报备的,每发现一起 |
3000 元 |
|
|
41 |
私自挪用、买卖处置涉案车辆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5000-50000 元 |
|
|
42 |
因保管不力造成扣押或者拖移车辆损坏 |
2000 元 |
|
|
43 |
私自拆卸、更换、损坏扣留车辆部件和配件的,每发现一起 |
价值的双倍 |
|
|
44 |
私自处置扣留车辆车内财物的(造成影响的顶额处罚) |
2000-5000 元 |
|
|
45 |
扣留车辆遗失的 |
车辆价值的双倍 |
|
|
46 |
故意或变相为难当事人的 |
2000 元 |
|
|
47 |
滞留摩托车所抽出燃油未登记造册的,车辆出场未返还燃油的,每发现一起 |
1000 元 |
|
|
48 |
不积极配合交警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场内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拓印的,造成投诉的 |
1000 元 |
|
|
49 |
车辆钥匙未按规定保存丢失的 |
1000 元 |
|
|
车辆销毁时销毁车辆与实际进场车辆不符的,缺少配件及相关零部件等的 |
3000 元 |
||
|
50 |
未按规定与交警部门统计、核对车辆进出台账的,不如实填写车辆进出台账的 |
1000 元 |
|
|
车辆放行 |
51 |
未凭《放车单》私自放车的 |
1000 元 |
|
52 |
不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拿车的,陪同当事人取出的,每发现一起 |
500 元 |
|
|
53 |
未与领车人确认车辆完好度与车内财物情况放行造成投诉的 |
2000 元 |
|
|
54 |
无关人员进入场内或当事人进入场内未监督,导致车辆损坏或物品丢失的 |
5000 元 |
|
|
55 |
未审核《放车单》放车的 |
1000 元 |
|
|
56 |
特殊情况放车未及时补开《放车单》的,并未向处罚办备案审批的,每发现一起 |
1000 元 |
|
|
滞留车辆处置 |
57 |
滞留车辆未集中依次停放的,造成车辆遗失或找不到的 |
3000 元 |
|
58 |
未配合交警部门对滞留车辆进行查验清理的 |
2000 元 |
|
|
59 |
车辆销毁时未经交警确认出场地 |
10000 元 |
|
|
60 |
对于历史遗留车辆未制作车辆档案,造成以后车辆档案找不到,无法识别车辆,无法给当事人办理业务的,每发现一起 |
2000 元 |
|
|
61 |
车辆处置未提前准备人员、设备、场地耽误工作的 |
5000 元 |
|
|
收费管理 |
62 |
不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被群众举报和投诉的 |
3000 元 |
|
63 |
收取费用后未向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的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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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回复与处置 |
64 |
处置群众投诉不及时的 |
1000 元 |
|
65 |
处置群众投诉不提供书面回复的 |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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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于投诉问题不经调查,敷衍应付的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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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 |
67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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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
2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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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炎热天气未按要求采取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的 |
2000 元 |
|
|
70 |
施救站车内易燃易爆物品清查不到位、转载不及时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未按要求停放的 |
10000 元 |
|
|
71 |
场内消防设施不全、数量不足 |
1000 元 |
|
|
72 |
消防设施未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的 |
1000 元 |
|
|
73 |
存在其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及时整改的 |
10000 元 |
|
|
74 |
场内发生火灾未造成影响的 |
50000 元 |
|
|
75 |
场内发生火灾造成后果但不构刑的 |
100000 元 |
|
|
其他要求 |
76 |
不服从交警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的 |
2000 元 |
|
77 |
施救站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充当中介的被查实属实的 |
10000 元 |
|
|
78 |
工作配合、服务力度不足,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
2000-5000 元 |
|
|
79 |
工作不回复、不落实的 |
2000-5000 元 |
|
|
注:违反以上规定事项情节轻微且当场整改到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从轻处罚;情节较重的且屡教不改的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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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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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扣押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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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序 号 |
扣 款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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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管理和监控系统考核 |
1 |
未按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扣款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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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监控,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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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需求对管理和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扣款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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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的系统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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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进场及收车单考核 |
5 |
未及时开具收车单的,每台次扣款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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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车单开具不规范的,每台次扣款 500 元 |
|
|
7 |
未开具收车单的(有打白条的),每台次扣款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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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将收车单(执法局联)交付执法人员,每台次扣款 500 元 |
|
|
9 |
收车单存根联未保存完整,每缺一联扣款 500 元 |
|
|
10 |
未按要求将进场车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照片备份保存,每台次扣款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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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建立进场车辆入库台账,扣款 1000 元 |
|
|
12 |
其他入场和收车单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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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车协助考核 |
13 |
接到拖车指令无故不能及时(分情形 1-2 小时内)拖移车辆的,每台次扣款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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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拖车协助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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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保管考核 |
15 |
进场车辆未按规定分区有序进行摆放的,每台次罚款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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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进场车辆未按要求进行编码标识,每台次扣款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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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当事人要进行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停车场收取费用或为难当事人,每次扣款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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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超载车辆的驾驶员转载时,停车场乱收费或变相为难驾驶员的,每台次扣款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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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执法局批准将进场车辆寄存其他地方的,每台次扣款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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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不按执法局要求将车辆转场的,每台次扣款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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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车辆油料、车载物品被据为己有的,每次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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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车载物品被擅自私用的,每次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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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车载物品因停车场原因导致损毁、灭失的,每次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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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私自拆卸、更换车辆零部件,每台次扣款 10000 元 |
|
|
25 |
进场车辆被擅自私用的,每台次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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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进场车辆被私藏和隐瞒的,每台次扣款 20000 元 |
|
|
27 |
私自买卖进场车辆配件及整车,每台次扣款 2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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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保管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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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放行考核 |
29 |
私自放车,每台次扣款 20000 元 |
|
30 |
凭放行单以外的文书放车,每台次扣款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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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因重大过错导致错误放车,每台次扣款 20000 元 |
|
|
32 |
未建立进场车辆出库台账,每台次扣款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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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与领车人确认车辆完好度与车内财物情况放行造成投诉的,每台次扣 1000 元 |
|
|
34 |
未审核放行单放车的,每台次扣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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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放车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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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滞留车辆处理 |
36 |
滞留车辆未集中依次停放的,每台次扣 500 元 |
|
37 |
未配合执法部门对滞留车辆进行查验清理的,每次扣 2000 元 |
|
|
38 |
车辆销毁时未经执法人员确认出场的,每台次扣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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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按年度单独建立滞留车辆台账的,扣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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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考核 |
40 |
未按规定收费的,每次扣款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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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收费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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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诉处理 |
42 |
处置群众投诉不及时的,每次扣 1000 元 |
|
43 |
未经调查敷衍处置群众投诉,对执法局工作造成被动的,每次扣 5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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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有关投诉方面的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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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常监督考核 |
45 |
每月未及时报送资料给执法局的,每次扣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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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出入库台账登记要素不准确,不齐全,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发现一处扣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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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执法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阳奉阴违、找借口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资料的,每次扣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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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方面日常监督问题,类比相应情形扣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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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以上扣款均不含实际损失赔偿。 2. 如违法相关法律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1 付款方式
1.1 付款人:长沙县公安局(国库集中支付)。
1.2 付款方式: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采购人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中标人进行考核,采购人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1.3 中标人知晓并认可采购人付款的财政审批及内部审批流程,若采购人因审批原因迟延付款的,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1.2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查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3 本项目采用总价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场地费、车辆及设备购置及租赁费、人工费、加班工资、社保费用、系统费用、拖拽费用、税金、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4 中标人累计扣款金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或经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3 次仍不合格的或累计三次(含)以上发生同种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总额的 10% 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时,中标人应予以补足。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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