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用气体维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290007-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用气体维保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路****号****大厦(****中心)1511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1、****中心制氧系统维护内容: 1.1.1、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内至少每周安排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备的使用。 1.1.2、****中心制氧系统维护保养具体内容:每运行3个月做一次小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空气过滤器,更换油过滤器;每运行6个月做一次大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油气分离器,更换空压机机油;每运行12个月做一次清洗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管道初级滤芯;管道中级滤芯;管道后级滤芯;制氧机过滤器芯;管道除菌滤芯。保证氧气纯度≥93%、终端压力 0.3–0.5MPa。 1.2、医用压缩空气系统维护内容: 1.2.1、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内至少每周安排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备的使用。 1.2.2、医用压缩空气系统维护保养具体内容:每运行6个月做一次小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空气过滤器,更换油过滤器;每运行12个月做一次大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油气分离器,更换空压机机油;更换管道初级滤芯;管道中级滤芯;管道后级滤芯;管道除菌滤芯。确保无油无水、洁净达标。 1.3、医用真空吸引系统维护内容: 1.3.1、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内至少每周安排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1.3.2、医用吸引系统维护保养具体内容:油泵每运行12个月做一次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负压泵保养包,更换真空泵油;除菌滤芯;排气灭菌保养包。水泵每运行6个月做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负压稳定达标。 1.4、高压氧舱供气系统维护内容: 1.4.1、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内至少每周安排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1.4.2、高压氧舱供气系统维护保养具体内容:每运行6个月做一次小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空气过滤器,更换油过滤器;每运行12个月做一次大保,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油气分离器,更换空压机机油。保障供气安全无泄漏。 1.5、病区供氧及智能呼叫系统维护内容: 1.5.1、每半个月对呼叫系统进行在线测试,确保系统功能畅通。 1.5.2、每月对呼叫系统进行通讯检测。 1.5.3、每季度对呼叫分机、呼叫手柄、呼叫主机、电话机、走廊显示屏进行故障排查,确保其工作正常。 1.5.4、每年对呼叫线路系统进行故障排查,确保无破损断裂现象,对软件系统进行在线升级。 1.5.5、治疗带及智能呼叫硬件维修处理。 1.6、负责维保服务期内所有系统配套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定期检验、不合格附件的更换,负责所有拆装、运输、送检工作;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验应当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并出具检验报告,乙方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完成送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检验报告。确保检测时间、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年检周期(一年一次),压力表校验周期(半年一次),安全阀校验周期(一年一次)。 1.7、对其他配套设备按厂家的标准要求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 1.8、乙方应当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相关资质,派驻维保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上岗证件及厂家培训认证。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上述资质、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备案;资质、证件到期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提交更新文件。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实施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受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工具包、氧气纯度分析仪、氧气流量计、分子筛再生辅助装置、数字多用表,声级计等 4.其他要求1.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对“系统设备清单”内所有设备进行按照设备的维保标准进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并承担相关维修或更换费用(设备电机、机头、制氧机分子筛更换除外)。 2.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及维修服务,保证全天候通信畅通;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时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故障等级及处理时限:(1)一般故障,指不影响临床正常供气、可在不停机状态下处理的故障,乙方应当在4小时内解决;(2)特殊故障,指需要停机处理、等待配件或者需要厂家技术支持的故障,乙方应当在48小时内解决。故障等级由甲方设备管理部认定,乙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认定意见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 3.对甲方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保障服务。(如:消防安检、三甲评审、复审、应急演练等)。 4.维护记录:乙方应在设备现场提供维护记录以记录设备履历,每次维修或保养必须详细填写记录并由甲方设备管理部签字确认,维保内容按周、月、半年、年分项制作表格,记录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应服务单,经使用科室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季度维护保养服务费(即一年合同金额的 25%),最后一季度维护保养服务费在履行完合同后次月内支付。 2.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付款。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800308635302010 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应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80009772810101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0 —— 2029-09-09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滨水院区、岳麓院区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每次维修或保养必须详细填写记录并由采购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及院方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院方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院方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招投标文件及院方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院方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故障响应及到场每逾期 1 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因到场不及时造成临床供氧受阻、科室运营受影响的,加倍承担赔付责任。 2.超出约定时长仍未修复,自逾期当日起,每日按当月维保服务费的0.05%支付违约金;停机超过 24 小时,甲方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抢修,产生所有抢修费、备用氧气采购费、应急耗材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 3.同一部位、同一故障 30日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故障,视为维保质量不合格,乙方须免费彻底整改检修,并按单次 5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氧浓度、供氧压力不达医用标准引发医疗隐患的,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月度巡检、季度保养、年度深度维保、气密性检测、参数校准等既定维保项目,缺项、漏项、拖延维保的,每次支付当月维保费用 10%的违约金,并限期3日内补做;维保台账、检修记录、校准资料弄虚作假、缺失不全,每次支付300元违约金。 5.乙方维修更换配件必须使用原厂正规合格医用配件,严禁使用翻新件、次品件、非匹配替代件。一经查实,乙方须立即无偿更换合格配件,单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承担因劣质配件引发的设备损坏、供氧故障及安全事故的全部损失。 6.合同期内制氧机组整体医用供氧完好率不得低于99.5%,不含甲方计划性停机检修时长。月度完好率每低于标准 0.1%,甲方有权扣减当月维保服务费的8%;连续两个月完好率不达标,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全部季度维保费用。 7.因乙方维保操作不当、检修疏漏、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氧气泄漏、管路破损、压力异常、设备异响漏电、院感不达标、违反医用气体特种设备管理规范等问题,乙方须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同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引发安全事故、医疗纠纷、行政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行政罚款及甲方处理该等事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8.乙方派驻维保人员须具备对应从业资质、上岗证件及厂家培训认证,无资质人员严禁进场作业。甲方核查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随意更换未报备,每次支付500 元违约金;未按时提交年度校验报告、设备合规资料、维保人员档案,逾期每日支付100 元违约金。 9.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维保业务私自转包、分包、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款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重新选聘维保单位产生的全部差价损失。 10.乙方无故拒绝维保、消极怠工、失联推诿、无故停止维保服务,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0.05%违约金;逾期7日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永久取消乙方院内维保准入资格,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所有违约金、赔偿金、抢修费用甲方可直接从当期维保服务费中据实扣除,乙方无任何异议;一般性违约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20%,涉及医疗安全、重大供氧事故类违约不受此上限限制。 1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需提前告知可直接解除本维保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损失:(1)全年累计应急维保超时达 5 次及以上;(2)连续三次未完成约定定期维保工作;(3)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设备重大损坏;(4)因维保失职造成院内供氧安全事件;(5)私自转包维保服务。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成本补偿因以下情形导致乙方成本增加的,甲方应予以补偿:(1)甲方书面提出的合同范围外变更;(2)政府强制性政策调整;(3)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合理情形。补偿金额按实际发生成本加10%管理费计算,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明细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支付。 2.风险分担市场风险: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变化的,波动幅度在±3%以内由乙方承担;超过3%的部分,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直接损失,互不主张赔偿,但应积极采取减损措施。管理风险: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因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图纸等导致的延误,甲方应承担乙方窝工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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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长沙市第四医院维保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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