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岗物流园地块(001); 天河渔沙坦202500038
| 合同号 | 天河渔沙坦202500038 | 资产名称 | 春岗物流园地块(001); | ||||
| 合同甲方 | 广州市渔沙坦盛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广州市龙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合同描述 | 1、该出租地块按现时的现状(详见交易文件附图)竞投和交付,计租用地面积合计为25104.2865平方米(包括地块一为23659.3521平方米,地块二为1444.9344平方米),地块一上有两间建筑物,建基面积132.5313平方米,建筑面积180.5313平方米;地块二上有建筑物4间,建基面积373.7019平方米,建筑面积431.7067平方米。地块一和地块二建基面积合计共506.2332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共612.238平方米,空地面积为24598.0533平方米。该场地内现约有4家次承租户(租赁面积约8780.58平方米),竞得人签订合同时需同时接收该部分次承租户(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次乙方签订三方协议等)。乙方在报名参与竞投之前已了解并视为接受此现状,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以计租用地面积为基础,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出租面积的确认。如租赁合同约定之出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乙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约定之出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支付补偿或赔偿;若乙方坚持,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需增容(包括水电),由乙方自行报建,费用自理,与甲方无关。 2、在租赁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收、征用标的、增设建筑物(如有)或“三旧”改造及村、社、连片自身发展建设改造,自甲方通知其搬迁之日起该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且乙方应在收到搬迁、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条件搬迁完毕,不作任何一方违约。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三旧”改造等手续,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设施补偿费、安置生活补助费、乙方增建/加建/扩建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等)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对于乙方投资建设的构建筑物(如有)补偿款按使用的年份之比分别由甲方乙方分成(如:发生须收回该新增构建筑物情形时乙方已使用三年,则乙方增加的建筑物的补偿3/8归甲方,5/8归乙方,以此类推);若乙方有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且政府或征收单位有装修补偿的,装修补偿归乙方所有;搬迁费(如有)归乙方所有。 乙方逾期未搬离租赁场地的,放置在租赁场地中所有物品均视为弃置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费用,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相关工作延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金。 3、租赁物业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等证件,租赁物业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消防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物业的工商证照、消防证照等,且自愿承担无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消防证照手续等费用和所有风险。乙方经营必须取得该物业之用途的许可证照方可经营。乙方保证不以上述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或要求减免租金等,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证产权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标的使用费、管理费等,标的使用费的金额及期限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及期限的约定为标准计算。 4、该标的之用途为仓储物流等。若日后乙方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5、该标的物业有独立的用电及用水总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去供电供水部门缴纳,?甲方不保证所提供的用水及用电设施能满足乙方需要,如需增加用电或用水设施设备或增容由乙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交付标的物业时,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水电表读数,交付前的水电费欠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水电,如在租赁期间被供电供水部门发现有偷电偷水等违规行为的,如属为乙方所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违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守法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甲方所在村的村规民约。标的场地及附属场地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存储危化品环境污染等行业。乙方确认并同意,由于租赁场地紧邻学校,***网吧、游戏厅等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场所。乙方确认并同意,租赁期间,该物业范围内一切安全责任、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导致甲方对外垫付款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足额向乙方追偿。 7、租赁期间,标的物业需进行维修、修缮的,则乙方自行承担维修、修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厕所渗漏、墙体裂痕、围墙破损、楼顶漏水、天花板渗水、消防设施、下水道疏通及外墙破损等),由此引发的维修、修缮费用亦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及时维修、修缮,不得拖延,如导致甲方先行维修、修缮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者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8、乙方应做好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如乙方确需要新建建设、扩建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包括维修排危、装修和安装设施设备的,应提前向甲方提供全套方案,待甲方同意并向街道报备后方可实施,不得私自施工;如需增设合法合规的建筑物,乙方同时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乙方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完成维修排危或装修后,还须聘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可正常使用的方可使用;鉴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排危、使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自行增设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其水电设施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间由乙方使用。因增设该建筑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和(或)补偿责任,造成甲方原标的物业毁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租赁合同期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物业和增设建筑物现状交还或拆除增设建筑物、恢复标的物业原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产生恢复原状之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内所有的一切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但因出租行为产生且按照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由甲方支付。承租期间乙方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在规定投放处放置。 10、乙方应配置消防设施及器材,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对该物业进行所需的消防设备自行安装,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负责租期内的该物业的安全防火、消防防护、安全用电、防盗、噪音防护及卫生清洁,环境保护等工作,如乙方及其使用人员引起火灾或意外事故或环保噪音投诉与查处等,导致租赁物结构及有关设施损坏或整顿缮护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开支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款及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盈亏、经营责任、安全责任、劳资纠纷等经营性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与甲方无关。如因前述装修、经营、安全、劳资问题和纠纷导致乙方需向相关方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材料款、行政罚款)的,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2、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将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包括新增构建筑物)、附着物无条件交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赔偿,亦无须对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的装饰装修、建设、加建、扩建等作任何补偿、赔偿。 13、本合同期满或者因乙方过错被解除或终止或被认定无效,场地被收回的,租赁场所内除了由乙方购置且可移动的物品可由乙方限期搬离外(逾期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处置),场所内的装饰装修、建设、加建、扩建及添置的装嵌式的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表、变压器、电梯等其他不宜移动的设施设备及装饰)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且可自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4、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接收租赁标的后即成为租赁标的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妥善、合理、安全地使用租赁标的义务,同时对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和场内活动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并应通过购买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财产(尤其对乙方自行购买、添置的财产)损失险、相关人员人身损害险等商业保险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15、乙方承诺不从事违规违法经营,不允许从事经营危险品、堆放垃圾废品、有污染源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业。 16、自签订合同起,乙方不得转租,如需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乙方须对更换后的主体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款所述“转租”是指整体转让合同中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将部分租赁面积分租给第三方不视为整体转让合同,是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17、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征用部分租赁场地,或村集体发展需要或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租赁场地或安装公共设施设备等情形需要退缩承租面积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退缩之后的租金计算公式是:当前租金单价*(原租赁面积-退缩面积),相关的补偿和处置参照本条第2款约定执行。 18、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其中交易保证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将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金额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补齐。合同期满,若乙方无任何违约事由且向甲方出具乙方完成与所有施工方合法合规的结算凭证并无任何欠款情形的,则岀租方将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若乙方无故中途退场、解除合同或岀现其他违约事由的,或乙方未完成与施工方/员工等所有款项结算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相关政府部门、仲裁机构/法院责令或判令甲方向施工方/员工支付或垫付款项的,甲方支付或垫付后可向乙方追讨。 19、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下合称“责任书”),前述责任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履行。甲方有权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乙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乙方有违反前述责任书之行为,均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物业,没收全部保证金,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0、该标的物业的构建筑物的雨污分流未改造即排水单元未完成,如上级部门要求按照雨污分流规范标准完成该地块排水工程的,排水工程施工费用及办证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提供办理排水证的现有资料(乙方若有需要了解排水工程详细情况,可自行向甲方了解)。若乙方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排水处理事项,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地块上所有构建筑物,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拖欠的租金(如有)等费用,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足额赔偿。 21、在租赁期内,乙方须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如被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开展相关安全检查、鉴定或整改工作,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且租赁标的物业、场地须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和开展经营。如乙方不按要求实施或实施结果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22、乙方应保证标的物业的干净、整洁,不得传出异味、堆放垃圾,影响邻里卫生。不得发出扰民、影响周边环境的噪音、噪声。在标的物业发生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 23、如乙方在使用、经营管理该物业期间,存在“以租代售”或向次乙方一次性收取24个月(含)以上的租金等方式变相套取资金的情形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24、特别说明: (1)该标的物业之前由甲方出租给广州荣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乙方”),甲方与原乙方之间的原租赁合同于2025年8月14日签订解除协议(详情请看交易文件附件1《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合同后,原乙方留有的原次承租户与甲方、原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详情请看交易文件附件2),约定原次承租户按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租金标准继续使用相应的场地。截止公告发布之日,标的物业留有原次承租户的使用场地面积共约8780.58㎡,原小商铺次承租户共约4户(具体明细见交易文件附件),现租赁物业部分场地面积由以上次承租户使用,最终留存次承租户与涉及场地面积以甲方实际交付为准。 (2)原乙方留有原次承租户与甲方、原乙方三方签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详情请看交易文件附件2),已签约的次承租户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租期、租金、递增方式等内容继续租用该部分租赁物业场地,待本项目确定乙方之后,对于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次承租户,由乙方无条件概括受让甲方在《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确保原次承租户继续按剩余使用期限、使用费标准使用租赁场地。 (3)乙方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物业使用现状等并详细查阅全部附件文件,竞投人一经报名,则视为其已经清楚本项目的物业使用现状并已查阅全部附件文件,并视为其同意在竞得本项目后无条件概括受让甲方在各份《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按条款、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递增方式等接收次承租户以及履行合同,与次承租户形成分租关系。且原次承租户继续使用该相应租赁场地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部分租赁场地的格局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次承租户无法正常使用该部分租赁场地。 (4)在乙方与甲方签订本项目租赁合同后十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原次承租户签订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三方协议(具体明细见交易文件附件3),在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三方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次承租户的保证金转付给乙方,次承租户将租赁保证金收据原件退回甲方,由乙方向次承租户重新开具租赁保证金收据。乙方收到转付的次承租户保证金之日,甲方已向次承租户开具的收据自动作废。 (5)租赁物业交付日(不含当日)之前次承租户的使用费归甲方所有,租赁物业交付日(含当日)起次承租户的使用费由乙方收取。自租赁物业交付日起租赁物业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余未有次承租户使用的租赁物业部分由乙方自行使用。 (6)如乙方拒绝无条件概括受让甲方在《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及《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或拒绝与甲方、次承租户签订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三方协议的,或逾期签订的,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的租赁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无需向乙方交付物业,甲方因重新出租交易所产生的费用、所造成的租金收益损失等损失由乙方赔偿。 (7)在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或物业交付前,上述原次承租户有可能提前退租或解约,又或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进行,项目业主方不作通知,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签租赁合同。 (8)未有原次承租户租用的租赁物业场地部分由乙方自行使用。 25、该物业不准从事废品回收或处理、再生资源回收或处理等相关行业,如乙方违反约定,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6、乙方不使用集装箱运输车等大型货车运输,若确须使用则严加管理,不从华美路、柯木塱西路进出,可绕行华南快速干线,迎龙北路,迎龙路,龙洞北路等。 | 合同类型 | 场地租赁合同 | ||||
| 经营开发类型 | 租赁 | 面积 | 25104.2865 | ||||
| 面积单位 | 平方米 | 承包年限 | 8.00 | ||||
| 承包/出租单价 | 203988.00 | 每年承包金额 | 2243868.00 | ||||
| 入帐年份 | 0 | 总标的 | 20050862.64 | ||||
| 租金收取周期 | 每月 | 入账时累计收款金额 | |||||
| 入帐时应收款 | 不变租年限 | 37 | |||||
| 每几年变租一次 | 24 | 升租方式 | 比例 | ||||
| 升租比例/金额 | 3.00 | 开始日期 | 2025-11-12 | ||||
| 结束日期 | 2033-11-11 | 签订日期 | 2025-11-12 | ||||
| 中止日期 | 地区名称 | 渔沙坦 | |||||
| 单位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经济发展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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