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对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吨磷石膏无害化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高经发〔2026〕69号)收悉(项目代码:2512-420550-04-05-740007)。该项目由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一期项目建设一条150万吨无害化处理及过滤脱水车间、干拌装置、皮带输送系统、配电室等配套设施。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有真空泵、滤液外送泵、高压滤布洗水泵、带式过滤机、皮带输送机、变压器等。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磷石膏约150万吨,生产磷石膏滤饼154.5万吨。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一期项目2027年11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501.87吨标煤(等价值为3721.08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22.03万千瓦时,年耗新水74.88万吨、压缩空气302.4万立方米。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昌高新区经发局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昌高新区经发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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