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JZ-20201209027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博迅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高新区消防乡村示范项目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120902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完成 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3.2 履行地点: 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调试验收合格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金洲科技支行(长沙博迅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7641900000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 1 次支付金额为 204000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 30% ,说明: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 第 2 次支付金额为 442000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 65% ,说明:设备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5% ; 第 3 次支付金额为 34000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 5% ,说明:设备全部验收合格 满一年后 (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剩余的 5% 。 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的原厂制造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 ( 2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符合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和相应质检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 ( 3 )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消防专业的各类规范、标准,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 4 ) 项目整体质保期叁年, 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 5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他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乙方必须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 6 )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以上 ( 含三次 ) 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 ( 7 )乙方在产品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产品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 性能,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乙方赔偿。 ( 8 )如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将货 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另行组织、按时运输合格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 ( 9 )质保期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甲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 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直接向乙方提出索赔或者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时,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 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根据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甲方购买类似货物超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终止的义务。 7.3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费用和损失,指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如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 评估 鉴定费、差旅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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